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州 > 正文

话说民法典|救助他人自杀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1-11-08 15:06:10 作者:叶智勤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蔡秀明   我来说两句

小丽(化名)长期抑郁,某日轻生从6楼跳下。楼下经过的小勇(化名)挺身相救,结果双双残疾,瘫痪在床。小勇要求小丽支付巨额赔偿,小丽拒绝。她认为,救助行为是小勇自愿为之,且自己也因此残疾,小勇的救助行为没有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她不应赔偿。小丽的说法对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吴文超律师:小勇可以要求适当补偿,因为这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虽然自杀的人不希望别人相救,但自杀违反善良风俗,救助哪怕不成功,法律上也要给予保护,所以小勇可以要求小丽适当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如果无法协商,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节,以及小丽的经济能力来酌情认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