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第9号通告 为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入闽人员健康管理的公告》、《福州市新冠肺炎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关于对境外来榕人员进一步加强健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现就境外来台人员集中隔离期间及确诊后相关费用分担机制通告如下: 一、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 境外来台人员集中隔离期间的食宿费用由被隔离对象自理,其中宿费每间每日150元,餐费每人每日50元。若后期因满房有新增隔离点需要,则将对新增隔离点所需食宿费用另行公示。 二、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核酸检测费用 集中隔离期间的人员转运及核酸检测费用现阶段由政府承担。 三、集中隔离期间的就诊医疗费用 (一)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 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就诊,产生的就诊费用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 (二)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由集中医学观察点转至监测隔离点,自转至监测隔离点起,产生的食宿费用由政府承担,若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统一安排到定点医院就诊,若未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产生的就诊费用由密切接触者自行承担。 (三)被判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境外返回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四、境外来台人员若有虚报、瞒报信息(如谎报基本信息、谎称家庭困难或以家庭困难为说辞拒绝入住集中隔离点、谎称患有基础性疾病、隐瞒旅居史或接触史、隐瞒病情等),或是拒绝集中隔离、核酸检测等妨碍防控措施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本通告自2020年3月23日起施行。 台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 2020年3月23日 除此之外, 泉州、莆田、龙岩、三明等地 发布最新通告! 严厉打击境外入泉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泉 州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晋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晋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晋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晋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晋江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石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石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石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外国人本人或留宿人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外国人本人或者留宿人未在24小时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处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石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石狮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1日 关于严厉查处境外入南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南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南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南安市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南安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市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 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 到达我市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 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 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南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86399000 特此通告。 南安市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关于依法快速查处境外 进入台商区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群众、海外乡亲和境外进入我区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我区复工复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达我区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快速查处,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 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 到达我区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 4. 在集中隔离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 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进入我区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进入我区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27393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 2020年3月23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永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永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泉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入泉人员健康管理服务的通告》要求,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抵永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包括持有永春县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以及永春域外证照(含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的,都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泉州市及我县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 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 到达我县后拒不接受定点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4. 在集中医学观察期间,违反医学观察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 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 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医学观察,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留宿旅馆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本人或者留宿人未按规定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永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监督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未按规定报告境外入永人员的个人、单位,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24小时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永春县公安局 2020年3月22日 关于严厉打击境外入丰人员 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广大市民、海外乡亲和境外入丰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2020年3月5日以后经全国各口岸入境到达丰泽区持各类证照的中国大陆公民、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必须自觉遵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信息的; 2.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它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3.到达丰泽区后拒不接受集中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的; 4.在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的; 5.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6.编造传播疫情谣言,怂恿他人对抗隔离,阻碍执行防疫工作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外国人入境后,留宿旅馆及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信息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外国人在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留宿的,未在入住后24小时内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登记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旅馆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指令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予以从严处理。 三、冒用、盗用他人身份证证件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申报或登记的 冒用他人身份证申报或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偷越国边境等手段入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偷越国边境或非法入境予以处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欢迎广大市民群众共同监督,提供故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及谎报、瞒报病情和拒不配合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的违法犯罪线索,24小时举报电话:0595-22597110。 特此通告。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 2020年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