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乃大势所趋,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需要进一步放宽限制,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需要慎重把握和严格监管,并保证职工个人从中受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目前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简称《条例》)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据悉,《条例》修改后,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望进一步放开。
《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2002年曾修订一次。十年后启动第二次修订工作,一个现实的目的,是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大量闲置且面临贬值风险的问题。从有关试点和调研情况看,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问题主要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事项的规定;第二种是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范围,其重点是将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广义地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也算是扩大了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这两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现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条例》设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未买房者因不涉及住房消费,无法提取公积金,使得许多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几乎成为一项“无房人补贴有房人”的制度。
为解决这个矛盾,应当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使那些没有买房但对公积金有着迫切需求的职工,也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等个人事项。这样做有助于缓解公积金闲置的压力,同时能够解决一些职工的燃眉之急,并可以调动更多职工缴纳公积金的积极性,可谓一举三得。这在国际上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如新加坡规定,暂时没有通过买房使用公积金的缴纳者,可将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支付医疗费。近年来,国内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深圳市和成都市都规定,职工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有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肾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9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这些措施突破了现行《条例》的规定,但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改革的大方向,对其中一些合理的内容,修改《条例》时应予以确认。
至于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从2010年起已经在全国进行了两轮试点,效果不错,但仍然需要严格把关。毕竟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所有,用以支持保障房建设,相当于以职工私产支持公共项目,应当经由严格程序获得职工认可,否则就有悖基本的法理。修改《条例》时如果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于支持保障房建设(现行《条例》无此规定),那么还应当规定:第一,地方政府出台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方案前,应召开听证会听取民意,并提交人大审议批准;第二,政府按当期市场的资金价格支付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公积金管理部门须公布公积金利息并按年平均摊入个人账户,确保职工个人从中获得收益。
总之,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扩大乃大势所趋,对职工个人提取公积金需要进一步放宽限制,对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房建设,则需要慎重把握和严格监管。此外,修改《条例》时还可以明确,住房公积金结余可以购买国债或开放性投资基金,委托业绩稳定、诚信程度高的专业机构稳妥操作,努力使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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