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发布,《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分析认为,此举对于解决老人养老资金难题、盘活已有房屋资源等将起到积极作用。(9月14日《西安晚报》)
“以房养老”并非我们的独家发明,美国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产生了这种养老模式,而我们国家一些城市的银行也进行过试点。
按理说,国务院鼓励探索“以房养老”,给公众增加了一条养老的渠道,何乐而不为呢?但是,从网上反映来看,对此表示疑虑甚至是批评的竟然不在少数。联想到前不久网络上关于延迟退休的讨论,我们就不难理解这种疑虑,有人是在担心,政府是不是借“以房养老”推卸自身的责任呢?
因此,厘定政府在“以房养老”中的责任与权力边界,政府在“以房养老”以及相关的问题上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恐怕才能打消公众的疑虑,“以房养老”才可能得到顺利推行。
首先是政府的“不越位”。“以房养老”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由银行与顾主完全自愿的行为,而不能把它理解为政府行为,通过政府自上而下强制推行的政策性行为。本来,“以房养老”是一个纯粹的市场行为,并不需要特别说明,但鉴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工作惯性,恐怕可能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来推动,这就容易引发民众对于政府是否以此作为推卸养老责任的疑虑,因此,各地在探索“以房养老”这种模式中,一定要强调自愿。
另一方面,政府在“以房养老”的相关问题上更不能缺位。说到底,“以房养老”在目前的养老模式上只可能是一种补充形式。说到底,政府在养老问题上仍然要起到主导作用,并不能因为新增加了“以房养老”这种新型养老模式而减轻自身的责任。政府既不能推卸养老责任也不能减轻养老责任,这就要求政府仍然在大力推行完善社保体系,在推进社保资金安全和增值保值上,在统筹城乡养老公平、企事业与公职人员养老公平上,要积极作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有关推迟养老金发放问题上,要慎重小心;在养老问题决策上,尽量要进行立法听证,达成社会共识。
政府在“以房养老”上的不能缺位还体现在对“以房养老”的政策和法律完善上,要尽量给“以房养老”提供有益的法律和政策支持。比如说,在“以房养老”上一个最大问题是,根据目前的法律,住宅的房屋土地使用权最长是70年,如果“以房养老”,土地使用权所剩无几,哪个银行愿意接盘呢?其实,“以房养老”遇到的问题远不止于此,比如未来房价的不确定性,房屋本身使用寿命等,政府应当好好地考虑这些银行和公民可能遭遇的法律与政策难题,能通过法律完善解决的就加快立法步伐,能通过政策解决的,就尽快调研出台相关政策。
“以房养老”模式推出,也并非子女义务的豁免。因此,有了“以房养老”模式,子女仍然须赡养父母,如果父母不愿意“以房养老”,子女不能强迫。即便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仍然需要子女赡养的,子女也不能拒绝。当子女以父母进行了“以房养老”拒绝赡养时,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当为父母们提供司法救济,争取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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