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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陷阱多 中介用过期房源“钓客上钩”
二手房 中介 过期房
m.folksfolks.com 2013-10-08 09:43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海峡导报10月8日讯 买卖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若合同中出现“买方可指定第三人办理产权”、“以公证形式办理过户”等条款,应特别注意防范房屋被投机炒房客低价收购。

近期厦门二手房交易比较活跃,为保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房产纠纷,市国土房产局、市工商局、市房产中介行业协会联合发布“购房提示”,提醒客户特别防范交易中的陷阱。

陷阱1用过期房源“钓你上钩”

对策:交易前核实房源是否属实

在8月对厦门中介行业统一大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中介门店橱窗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媒体上发布的房源广告,大部分为业主口头委托,未经书面授权。有的房源广告为房屋已出售的过时信息。在检查门店中,有客户反映,网站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存在不少利用虚假房源钓客的现象。

从检查的情况看,只有少数几家公司要求业务员在操作过程中,应有业主的书面委托或业主在房源登记卡上签字确认。对此,房产部门提醒,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为您提供居间、代理服务时,可要求机构出示《厦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要求服务人员出示工作牌及经纪人证书,选择持证经纪人为您服务。不要委托经营证照不全、没有在市国土房产局备案的机构及无证人员。

在正式签署合同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及房产信息。买方除需核实房屋是否抵押、查封,是否可上市交易等情况外,还应核实卖方身份。如遇到卖方因某些原因不能到场,委托他人代理,则代理人必须具有卖方的委托代理书(经公证)。同时,卖方也应注意,买方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陷阱2口头承诺转眼就反悔

对策: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

个别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时,以“老乡”、“熟人”为由,轻易许下口头承诺,结果转眼又反悔,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为此,管理部门提醒买卖双方,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任何重要约定都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盖章和持证经纪人员签字,不要轻信合同书面约定以外的服务承诺。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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