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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股份合作 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标准化

house.fjsen.com        2013-11-15 09:17       吴福明 来源:证券时报        我来说两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李克强总理前不久在黑龙江农村考查时指出应探索股份合作,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再度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事实上处于“三权分立”状态。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亿多有承包权的农民外出打工或经商而脱离土地,因此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总面积为6372万亩,仅占家庭承包耕地总面积的5.2%,2010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达1.5亿亩,超过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2%。目前,这一比例已达15%左右。同时,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不断创新,资金化流转的趋势愈来愈明显。

土地股份合作的

基本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最早出现于在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的广东南海市,目前土地股份合作制已成为广东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最主要形式。2011年底,超过三分之一的土地流转是通过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来实现的。此后这一形式开始在发达地区的“长三角”等地区流行,如浙江、上海与苏州等近郊。其中,苏州由农民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每年按每亩600元~1200元不等分红,这种按土地分红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土地使用权的资金化。

最近几年,中西部地区不少地方也开始实施土地股份合作方式。如重庆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青海省西宁市惶中县由村集体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由村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公司规模大户经营,年终由村集体按股份分配土地经营所得。山东、河北、山西等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也在不断发展之中。

所谓土地股份合作模式,是指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入股到农业经营企业或合作社,农民作为股东,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目前从其组织形式来看,主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它对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大部分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自主经营。土地入股后,合作社不设大股东,一亩土地算一股,入股社员选举代表担任合作社理事长。在这一组织机构中,社员收益为土地入股保底金加年底分红,另外还可以在合作社“打工”,但其承包所有权仍归自己所有。

如2009年5月,山西祁县西六支村在山西省首次采取自愿原则,组织440户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2100亩,成立农业合作社,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使生产效益倍增。山东也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据统计,2012年全省土地股份合作社已发展到400余家,经营土地面积44万亩,占全省家庭承包经营面积的0.5%。以该省青州市何官镇小王村为例,该村2009年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户以承包土地入股,每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为一股,每股年可获得926斤小麦股利的固定收入,2010年每股分红170元,2011年每股分红480元,2012年每股分红1100元;相比2009年,2012年小王村农民人均收入翻了一番。

随着资本下乡,近年土地股份合作又出现了“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民”这一新的形式。即农民以承包地经营权入股,与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所持有的其他股份一起合并进行合作经营,以进行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化效益的一种形式。这种模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架构,在利益分配上大都采取“保底租金+盈余分红”的模式。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一是农民难以真正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全部权利;二是企业行为短期化可能农地破坏性开发,农民的长远利益难以保障。

责任编辑:肖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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