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郑州绝大多数问题小区”
“方案很‘给力’,所关注到的问题,基本上覆盖了郑州绝大多数的问题小区。”看完《意见》,另一位从事房屋交易和登记工作多年的业内人士这样评价说。
如他所言,从去年8月起,郑州主城区开始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工作以来,先后困扰郑州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房本之争”(详见2016年8月31日大河报A05版)、程序繁琐(详见2016年11月16日大河报AⅠ08版)、效率低下(详见2016年11月17日大河报AⅠ04、05版)等问题已得到有效改善,但因涉及土地权属等问题,“查不到土地信息”“越界跨宗”等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而随着《意见》的正式下达,已困扰郑州不动产登记大半年之久的“硬骨头”也迎来了解决方案。
上述业内人士说,《意见》中最值得关注的内容便是所提出的“证缴分离”原则,及为“查无此地”的房地产进行土地信息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这样的表述。“这就意味着对于符合《意见》中所涉及问题的普通群众而言,其之前所面临的‘卡壳’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就可以着手解决。”一业内人士对大河报记者解读说。另据大河报记者了解,从前天起,郑州部分不动产分中心已开始受理此前存有历史遗留问题小区的业务。
“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
申请人能提供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能查询到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如面积、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等)进行登记。确需进行权籍调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按照权籍调查结果和权属来源文件批准的内容进行登记。权属来源文件没有载明批准用途的,按实际用途进行登记。
2
市区三环(中州大道、西三环、南三环、北三环)合围区域内(含跨三环)的房地产,申请人无法提供且不动产登记机构经查询无土地权属来源文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登记。
3
开发区管委会2005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之前委托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已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协议》,并且开发区管委会向用地单位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经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按照权籍调查的结果和开发区管委会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证载内容进行登记。
注
《意见》明确,以上所述权籍调查结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公告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事项解决后再办理土地信息登记。《意见》同时强调,以上土地信息登记前,不影响已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
越界跨宗问题给出3条解决方案:
1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明确楼房归属宗地信息的,按合同约定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合同约定所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2
无法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宗地信息为多宗土地的,经现场测绘楼幢界址,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房屋主体所在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3
越界超占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在规划确定的宗地落宗,土地使用年期按落宗地使用年期确定。
“铁路部门住宅小区无土地信息”问题这样办:
如铁路部门在本单位土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业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经查询无土地登记信息,但铁路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建设用地批复或其他合法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来源或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权籍调查并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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