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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处理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挂靠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适时召开省新闻“两会”正副主席、会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省新闻“两会”重要会务,决定相关事项。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也是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举办实体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与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合并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