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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个别记者想要用一些爆炸性、低劣媚俗的报道来吸引公众眼球,而这一切又在无形中降低了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也降低了媒体本身的档次。这类报道行为很容易让媒体成为名誉权、隐私权案件的主体。那么,在涉隐私事件的报道中,媒体又该怎样规避法律风险呢? 1.报道公民个人信息时,除涉及公共利益以外,未经当事人同意而擅自对其隐私予以公开披露的行为都属于侵犯隐私权,往往在相关案件庭审中唯一抗辩理由也就是已经过当事人的同意。那么问题来了,参与报道的记者首先在收集素材的时候就要学会甄别和分辨,哪些会对报道中的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侵犯,比如新闻稿件中涉及的姓名、家庭住址、声音、容貌等信息都应该加以技术处理。另外,要积累被采访对象同意发表新闻的证据,最好能够证明当事人自愿放弃其隐私权。 2.新闻报道的来源如果是从公共领域获取并进行报道的并不构成侵权。 3.任何媒体报道的隐私内容如果符合公共利益那就不构成侵权犯罪。例如:政治领袖、社团负责人等,属于公众人物,关于这些人的隐私报道有争议,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功能注定对个人隐私要更加放开,公布自身的部分隐私本身就是其工作之一,媒体也有报道和公布其隐私的义务和权利,这方面一般不会涉及法律问题。 4.如果报道内容涉及违法犯罪,则在诉讼过程中,法律条款一般是不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另外,媒体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如实进行报道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5.假如侵权事件已经发生,媒体需要做的是第一时间采取补救办法,其中一条是要对当事人进行诚恳道歉,尽力争取谅解。媒体还要及时发布更正和道歉信息,避免法律诉讼或者减轻侵权后果。 保护公民隐私权,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全媒体时代采访者在从事报道和披露新闻事件的过程中,尤其在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报道中,应时刻保持警惕,规避因侵权报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杨晶杨鹏 吉林通化广播电视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