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民族医药是中华医药学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发掘、整理和研究推广,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35个民族发掘整理本民族医学资料,民族医药得到广泛开发和应用。1992年,国家确定了蒙药、藏药、维吾尔药的制剂中心,将传统医药与现代研制技术相结合,已生产十几种剂型,上百种藏药、蒙药、维吾尔药品种。全国共有县级以上民族医药科研机构35所,科研人员近1500人。国家组织《中华本草》藏、蒙、维、傣4种民族药卷的编纂,收入藏药396种、蒙药422种、维吾尔药423种、傣药400种,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国家大力扶持民族医药机构建设。截至2008年底,15个民族设有本民族医药的医院,全国共有民族医医院191所,床位8694张。其中藏医院70所,蒙医院51所,维医院39所,傣、朝、壮、苗、瑶等民族医医院31所。从2006年开始,国家重点建设包括藏、蒙、维、傣、朝、壮、苗、土家8种民族医药在内的10所民族医医院,努力推动民族医整体诊疗水平的提高。
国家在14所教育机构开展民族医药专业教育,大力培养民族医人才。其中高等民族医药院校5所,中等民族医药院校4所,设有民族医药专业的非民族医药院校5所。目前,全国民族医药院校在校生约1.7万人,毕业生3964人。藏、蒙、维、傣、朝、壮等6种民族医纳入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民族医药专业人员达1万多人,为各族群众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提供了重要保证。
七、加强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
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是少数民族中的优秀分子。他们熟悉本民族的语言、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熟悉当地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是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的状况,是衡量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国家把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作为促进各民族繁荣发展、搞好民族地区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作为管长远、管根本的大事,不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培养选拔力度。
《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
新中国成立伊始,国家就提出要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为此,国家专门创办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民族院校。20世纪50年代建立了中央民族学院、西北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中南民族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等10所民族学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又陆续创办了湖北民族学院、北方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些民族学院大部分改扩建成民族大学,办学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5所民族普通高等院校。此外,国家还先后开办许多少数民族干部训练班、干部学校,并在普通高校举办民族班,不断加大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
国家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配备均达到一定比例,一大批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班子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国家在招录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条件,通过划定比例、定向招考、适当加分等优惠政策,确保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考生进入公务员队伍。
国家不断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定期选送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和各类院校培训学习,有计划地组织少数民族干部到沿海发达地区参观考察,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素质。自2003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西部之光”访问学者培养工作,先后从西部地区选拔1416名西部地区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到国内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研修,为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一批留得住、用得上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其中,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了553人,占总人数的39.1%。
国家还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干部交流、岗位轮换,选派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到内地、基层、上级领导机关任职或挂职锻炼,让少数民族干部在实践中增长才干。从1990年起,国家开始选派西部地区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和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挂职锻炼。20年来共有5000多名干部参加挂职锻炼,为民族地区培养了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经济管理人才,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地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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