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少数民族的面貌、民族地区的面貌、民族关系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美好而宽广的前景
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的愿望,采取不同的步骤和方式,先后在民族地区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胜利完成,彻底废除了阶级压迫与剥削,使一些原来发展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与全国其他兄弟民族共同迈入了社会主义社会,真正成为新社会的主人。
确认56个民族成分,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科学理论和正确原则指导下,进行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开展了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和语言大调查。通过民族识别和民族调查,基本上摸清了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状况,为制定实施民族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享有平等权利创造了必要前提。把处于不同历史阶段,不论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程度高低、宗教信仰异同,凡是具备民族条件的人们共同体,都确认为单一民族,并通过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赋予各民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一切领域平等的权利,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建立和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空前的民族大团结。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和歧视,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和信任。1949—1964年,中央多次派出慰问团、访问团、代表团深入民族地区,各少数民族也组织了许多参观团参观首都和内地建设,有效疏通了民族关系。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纠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民族政策教育和执行情况检查,防止和纠正妨碍民族团结的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倾向。改革开放以来,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表彰活动,深入宣传“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召开4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党和政府严格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法打击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利益、维护了民族团结、维护了国家统一。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创举。早在1947年,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供了成功范例,积累了宝贵经验。新中国成立后,相继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改革开放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1984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订,2005年颁布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也先后制定了637个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对有关法律的变通和补充规定,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体系。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目前,全国共建立民族自治地方155个;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要领导,全部由实行自治的民族的干部担任。此外,国家还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补充形式。
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生产力,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生产方式和生活水平的历史性飞跃。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困难。20世纪50年代国家的156项骨干工程,以及60年代以后的“三线”建设,都在民族地区安排了部分项目,为民族地区发展现代工业奠定了基础。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财政给予特殊照顾,设立了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自治地方机动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经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实施对口支援、扶贫攻坚、沿边开放、西部开发等重大战略举措,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近年来,又出台了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民族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普遍改善,城乡面貌焕然一新;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大面积贫困到总体小康的跨越。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亿元;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由1980年的414元增加到2008年的13170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1980年的168元增加到2008年的3389元。
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全面提高。国家采取一系列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教育方面,举办民族院校和民族中小学,在高等院校举办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在内地举办西藏班(校)、新疆班,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开展“双语教学”,实施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和教育对口支援,推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训计划等。2008年,民族地区的各类学校共72711所,专任教师183.7万人,在校学生达3450.3万人,基本实现了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其中,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人数为115.35万人,比1950年增长了886倍。文化方面,国家大力抢救、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建立各种民族文化机构,在民族地区建立各种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实施“万里边疆文化长廊建设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等,大大改善了民族地区文化基础设施条件。医药卫生方面,国家针对民族地区缺医少药的状况,拨出专款免费为少数民族送医送药。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卫生技术人员,并从内地调配卫生干部支援边疆民族地区。设立民族医药卫生机构和民族医学校,发掘、整理、出版、研究民族医药学典籍。目前,民族地区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
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共同进步。在政治权利方面,各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在地方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协中,少数民族也都有相当数量的代表和委员。在经济权利方面,党和国家积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采取了许多特殊的优惠政策,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管理经济社会的自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在文化权利方面,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风俗习惯方面,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宗教信仰方面,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拨出专款对著名寺庙加以修缮和保护。
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密切党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联系。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确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各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各地在工作中放手使用和大胆提拔少数民族干部,普遍开办各种民族干部培训班和民族干部学院。目前,全国已建成15所民族院校,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形势,强调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是做好民族工作、解决民族问题的关键,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全国少数民族干部从新中国成立初的1万多人增加到现在的299万多人。广大少数民族干部与汉族干部一道,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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