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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薪酬:足以养廉耻而离于贪鄙之行
m.folksfolks.com 2010-04-20 15:35  潘受如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有人认为只要思想好,就不会贪污,如方志敏等。不错,思想好固然不会贪污,可是全国有千千万万个干部,怎么可能人人的思想都能像方志敏呢?何况,人的思想是会变的。解放初期,绝大多数干部都是好的,但到了后来,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干部的思想起了变化。有人经得住真枪实弹,却经不住“糖衣炮弹”,于是出现了“59岁现象”。

为了防治腐败,如果总是把希望寄托在思想好或者像包拯那样少数清官身上,那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作为一个政府,为保证全体官员的清廉,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严密的廉政管理制度,来约束官员,使他们无漏洞可钻而无法贪污,以此遏制腐败之风。

贪污腐败是由于权力过大、滥用权力所致。因此,我们要把权力化解到科学管理制度之中,变领导决定为制度管理。也就是说,将原先由领导者个人决定执行,变成领导者为组织者和执行决议者。这时领导者的职责在于,根据上级精神、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制定具体政策、规则、审批标准程序等并公之于众。然后,按这些标准程序办事。符合条件的,限时批准,不需要上级批条,更不需要“托人情”、“找关系”。比如,福利分房之初,公房由管房者配给。后来改由分房委员会集体讨论,制定评分标准,然后由高分到低分,按分数高低选房。这种做法,就是把少数人的决定权,化解到具体规则之中,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干部的选拔、任用,如果只由个别领导选定,就会有诸多弊端:如不能从广泛人群中选出真正思想好、有才干的能人;再如容易被人用来以权谋私,进行买官卖官,敛取钱财。因此,必须把选拔、任用干部的权力交给人民。让人民自己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

现在,我们的干部任用和待遇往往是“职务只上不下、薪金只增不减”。实行“高薪”制后,就要按职务高低、能力强弱、贡献大小给予相应薪金。在官员任职期间,实行定期考核。如果他工作能力强,能创造显著政绩,就要给他高薪;如果他能力差或不作为,那就安排与他能力相当的职务,降到相应职务的薪金。

建立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机制

权力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为保证高薪养廉能实现,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那么,谁来监督?怎么监督?现行的是上级监督下级,以及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这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例如各级党的组织设纪检部门,各级政府设监察等专门机构,对党内和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可如今发现,监督别人的干部也会发生腐败,那么又要谁再来监督他们呢?所以,单靠党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不受政府制约的外部力量,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特别是要调动各方群体检举揭发腐败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反腐阵势,围而歼之。

反腐败,发扬民主是至关重要的。在封建社会里,由于没有民主,管理监督又跟不上,所以,企图用“高薪”来养廉,就很难从整体上实现官员的廉洁。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给予举报人以精神和物质奖励。这是一项调动群众积极举报的好措施,应该发扬。但国家对举报人要有立法保护措施,保护举报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使此项政策得以顺利实施。

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部分,媒体要充分发挥在反腐败中的作用。许多腐败问题,正是首先由媒体曝光,才得到领导的重视和解决。

思想道德教育不能放松

在官员管理上,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只能起到强制和约束作用,使官员克制腐败犯罪行为,免于受到惩罚,使其“不敢贪”;运用经济手段,保障官员过上相对体面的生活,使其“不必贪”。但严刑峻法和高薪养廉,都不能从思想上解决根本问题,使官员“不想贪”。所以,高薪养廉也好,依靠法律制度反腐也好,对官员的思想道德教育都不能或缺。

十年“文革”动乱,导致思想阵线发生混乱,“造反有理”、“打砸抢”成风,造成信仰危机、是非不分、无所适从;不讲真理和信仰,不讲正气与文明。改革开放以来,政治思想教育又有所放松,向钱看的风气有所抬头,只认钱不认人。要改变这种社会风气,让人人讲道德讲文明,让官员遵守职业道德,就必须加强理想信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在全社会尤其是官员中宣扬好人好事,多宣传焦裕禄、沈浩式的好干部好榜样,树立新风尚。使每个干部都树立崇高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金钱观,正确对待自己的待遇问题,充分认识贪污腐败的可耻和所产生的严重后果,以此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作者系福州大学副教授)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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