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科学选举理念,推进党内选举办法改革
选举制度是一门科学,它不仅要求选举理念要科学,选举制度也要科学。而且,科学的选举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赖于科学的选举理念认同。
第一,确立科学选举理念,扩大差额选举范围,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提升选举能力。任何选举包括党内选举,都要满足两个必备条件:一是选举人有选择权。让选举人在两个以上的候选人中有挑选的余地,是选举的基本常识和本质要求。换句话说,选举意味着选举人有选择的权利,没有选择权就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选举。目前,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都实行了差额选举。但是,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长期实行等额选举,这虽然有相应的党内条规的规定依据,但却不应该是党内选举的常态,有必要进行突破。在今年地方党委换届中,江苏省无锡、南通、宿迁3市市委书记人选进行二轮差额推选、逐轮差额的“公推票决”程序产生的,这也是该省在地市党政正职选任中首次实行“公推票决”,这种尝试和探索值得肯定和推广。二是差额选举意味着公开有序竞争的合理性。在差额选举中,选举人选谁和不选谁是一个问题,“我能否当选”也是被选举人会担心的顺理成章的问题。承认公开有序竞争的合理性,并通过改革为其设计和提供制度支持,是解决“拉票贿选”的阳光之举,也是体现选举人意志的内在要求。否则,背后的、地下的、秘密的“非组织选举行为”难以杜绝,选举流于形式的“厌选”现象不可避免。针对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改进单一、简单、仓促的候选人介绍方式势在必行。通过对候选人的立体式和多方面的详细介绍、大力宣传和认真比较,使选举人对候选人有更多的了解,减少投票的盲目性,也使被选举人在选举过程中由被动状态变为主动状态,应该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变各地自选探索为全党规范规则。
第二,解决党内选举中的“陪选”问题。对于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人名额,选举法中规定了一定比例。但名单一公布,谁是上级“意中人”,谁是“陪选人”,往往一目了然。“意中人”与“陪选人”相比,不论在资历方面,还是在能力和业绩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因为,挑选的‘陪选人’越弱,选举权人给‘意中人’投选票的可能性就越大。有些地方的差额选举,实质上只是在选举权人的配合下完成的一次等额选举”。其实,人大换届选举中的“陪选”现象在党内选举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以“陪”求“保”,人为地改变了党内选举性质。“陪选”是对选举权人意愿和选择权的藐视,是差额选举规则对等额选举规定的人为的妥协,结果“陪选”与等额选举毫无差别,甚至“陪选”产生的负面效应比直接任命和等额选举还要大,“陪选”现象比“一言堂”更恶劣。操纵“陪选”,其结果是民主选举成为“空选”,差额选举变成等额选举,民主选举成空转,更悲惨的是“陪选人”无法弃权,“陪选”不是他愿意,有的人根据组织的安排,无奈当了好几年“陪选人”。没人愿意当“陪选人”,这是被选举人的基本常识,只是无奈或某种压力。如果“陪选人”意外当选,对属意人和“陪选人”都极为尴尬。有的地方选举中,“陪选”已成为等额选举演出差额选举的一种木偶剧,是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如果这类“陪选”案例成为党内选举中的普遍潜规则的话,党内选举法中的差额选举规则也就名存实亡了。
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保障党内选举结果的严肃性和选举制度的权威性
长期以来,党内选举制度和干部调动和交流制度没有统筹考虑,缺乏整体设计,刚刚当选的书记就被调动和交流走了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让人们感到党内选举缺乏严肃性,而且容易对党内选举产生失望情绪。因此,建议尽快出台关于严格控制选任制领导干部任期内职务变动的细化的硬性规定,并监督和落实其贯彻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