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元旦起执行新规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12月30日讯 记者昨日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福建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其中,《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贷款额度依据申请人情况而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停止缴纳公积金累计15个月,将收回贷款余额等内容。《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了“城镇低保户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杨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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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相关内容
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时限;具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首期资金;本人及配偶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住房总价款、抵(质)押物价值等进行综合测算确定,不得超过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抵(质)押物价值的70%(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款额与本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反映的已有各项贷款月应还款额之和,占借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之和的比例控制在50%以内。
贷款期限可以控制在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但最长不超过30年;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住房总价款时,借款申请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配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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