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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张恩迪委员建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3-03-11 11:46  杨金志、仇逸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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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杨金志、仇逸)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张恩迪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相对原则,在现实中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当前,需要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职责,使法律更具可操作性。

张恩迪介绍,现行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歧视、使其辍学、迫使结婚等。除此之外,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还有哪些具体行为属于未履行监护职责。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也仅规定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前不久发生的长春偷车杀婴案,以及前年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令人非常心痛。”张恩迪说,“我们在谴责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反思孩子父母的疏于照看。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强化监护职责。”

张恩迪说,反观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就相对细化、较为严格。有的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不得让12岁以下未成年人独处,否则可能被剥夺监护人资格。曾经红极一时的国产电影《刮痧》,反映的就是发生在美国的华人家庭为给孩子治病而引发的故事,从中表现出美国未成年人保护措施的严密,及其与中国法律、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

张恩迪建议,有关部门尽早启动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特别是在“家庭保护”章节,要细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负有的监护职责。同时,对于未能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处罚,除了可以剥夺其监护人资格外,还应给予其他不同层次的处罚。同时,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制订地方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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