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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名落马省部级高官逾8成涉受贿 27人获死缓

2013-05-27 16:04   来源:学习时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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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如何尽可能避免高官腐败?您通过这103个案例的分析,得出什么启示?

田国良:第一,要坚持“以德为先”选拔领导干部。这里所说的“德”,可以归纳为“品性”、“品行”、“品格”。“品性”,是指抵抗外来诱惑,克制不良欲望的坚强意志;“品行”,是指忠于国家和人民的献身精神;“品格”,是指冷静、理智的果敢品质。品德的形成有环境因素,也有主观因素,靠培训、教育和周围风气的影响,也靠个人的“内省”“定力”和多年“功力”积累。一个领导干部,德才兼备,当然最理想;如果,或者有德缺才,或者有才缺德,二者必取其一,则宁愿取前者,因为,有德缺才,至多办不成事,有才缺德,则办坏事。

“德”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只是反映在一个领导干部的内心世界和言行之中,无法像智商鉴定一样去测量。很少有人承认自己“缺德”,而且在许多公开场合,一些腐败干部都要表现出自己“道德高尚”,但是,在一些私密场合,在利益诱惑下,在关键时刻,那些品行品性品格低下者往往容易露出“马脚”。这种“马脚”,最容易被周围人群所识破,而不太容易被上级组织,特别是上级领导所察觉。上级领导看到的往往是其“冠冕堂皇”的一面,甚至被其“伶俐”、“可靠”、“能办事”、“得心应手”等因素迷蒙了视线。因此,衡量领导干部的“德”,要多听广大群众的呼声,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提拔领导干部,应加大群众的权重。“以德为先”的原则才可以更好地落在实处。

第二,不宜“火箭式”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开始任副省部级职务时年龄最小的39岁,开始任职时不到50岁的约占37%。可见,有相当部分的腐败高官,在比较年轻时,就走上了较高领导岗位。年轻得势,或者平步青云,容易失去自我,产生错觉,飘飘然,忘乎所以,目空一切,为所欲为,滑向犯罪。因此,我们建议,要尽可能避免“火箭”式提拔干部,应按照正常程序,遵循干部成长规律,使干部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稳步前进。

第三,严防“带病”提拔领导干部。所选案例中,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然获得提拔,约有48%的案主,在担任副省部级职务之前就开始了犯罪。因此,为了杜绝这种“带病”提拔现象,应该严格实行任前任后审查、审计制度。领导干部在离开某一岗位,或者在新任某一职务之前,有关部门应该对其本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仔细考察、审查,对其负责的部门或者分管的领域,进行彻底审计、审查。我国在 1995年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又出台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后,类似文件不断修改、补充、更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充满弹性,还不周密,不到位,不彻底。

一是报告要全面。不仅报告本人情况,而且要报告全家及相关人员的情况(包括家属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不仅报告全部收入,而且报告全部开支;不仅报告所有货币和银行账户收支,而且报告家庭及相关人员的住房、投资、就学、从业及所有财产财物。二是情况要核实。在建立健全严密的信息统计体系的前提下,赋予有关专门机构特殊权力,使其有条件、有职责对领导干部报告的情况一一严格核实。三是信息要公示。领导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其有关信息应暴露在阳光下。对于领导干部申报的信息,要及时在单位内部或社会媒体公示,争取和鼓励公众监督。四是处理要及时。如果发现个人申报与事实有差异,甚至瞒报,应及时追问、追查、处理。对于即将离任或新任的领导干部,其个人报告事项的核实和信息的公示应作为重中之重,更加严格。这样,作为“终极反腐”手段,尽量把好最后一道关。

第四,重点监督“一把手”。所选案例中,多数案主作案时,或主要作案时段,都担任着地方或部门党政“一把手”。我们的体制设计,使“一把手”,特别是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容易形成“独立王国”,同时对“一把手”的监督相对较弱,往往是下级不敢监督,上级没法监督,或者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

有学者建议,在党内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给不同部门行使,党代会决策,党委执行,纪委监督,这不失为一条政治体制改革的新思路。目前,纪委由于受同级党委书记的领导和牵制过多,难以有效行使监督职责。因此,我们认为,应赋予纪委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权力,让纪委直接对上级和同级党代会负责,而不是对同级党委负责。

中纪委领导同志曾表示:发现许多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工作的成效。我们认为,对于“一把手”,上级机关应该采取定期派巡视组等形式,重点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反映,其个人报告的内容,应重点核实、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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