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争议焦点 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冀中星是故意还是过失引发爆炸。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冀中星系故意引发爆炸,并非过失。关于辩方所提本案案发起因系冀中星对相关部门处理其受伤致残一事不满,此举系为了反映诉求、引起关注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公民维权理应通过合法、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任何人不得以维权为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更不得采取极端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发起因不影响对本案爆炸罪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冀中星采用极端方式,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冀中星在首都国际机场这一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非法携带爆炸装置从山东至北京,该行为本身即违法,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在量刑时一并酌予考虑。 另外,被告人冀中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冀中星在案发现场声称手中有炸弹,让周围人远离,对该情节在量刑时法院酌予考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冀中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认为量刑过重 一审宣判后,冀中星的辩护律师刘晓原在庭外向记者表示法院说已经轻判,但他认为这是重判,爆炸罪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是三到十年量刑,法院的判决属于从重的判决结果。律师还表示,认定事实不清,冀中星只是拿了鞭炮制品,他没有想引爆,只是怕警察抢手中的鞭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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