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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4死16伤爆炸案开审 公安局长曾误判嫌疑人

2014-01-17 06:46  王研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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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电(记者王研)2012年5月10日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的爆炸案致赵登用等4人死亡、16人受伤。16日8时30分,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巧家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邓德勇、宋朝玉被控爆炸罪,陈和志被控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初,邓德勇因其住房属于拆迁范围,但由于其住房未办理建房证,属违章建筑,不符合政府划地安置修建住房的政策,在多次到拆迁部门要求划地修建住房遭到拒绝后,遂产生报复拆迁工作人员的念头。2012年5月8日,邓德勇与宋朝玉共谋对位于巧家县花桥社区的拆迁指挥部实施爆炸,后邓德勇用手机、电灯开关、电雷管等作案工具自制了爆炸装置,次日对该爆炸装置进行爆炸试验并试验成功。

2012年5月10日8时许,宋朝玉按邓德勇授意在巧家县城劳务市场以干活为由找到赵登用,并搭乘赵登用摩托车前往巧家县国税局门口与邓德勇会合,后邓将装有爆炸装置的背包及宋朝玉提供的100元劳务费交给赵登用,并谎称让赵将背包放于花桥社区一楼办公室并打开电源开关后便带赵去干活。上午9时许,赵登用携背包进入花桥社区便民服务厅内,邓德勇随即用手机引爆爆炸装置,致被害人赵登用等4人死亡、12人轻伤、4人轻微伤。

1978年至1985年期间,陈和志在修建巧家县杨家湾引桥工程时先后将35枚火雷管拿回家中储藏;1997年至1999年期间,在丽江一煤矿打工时将6枚电雷管和一个发爆装置带回家中储藏。2006年3月的一天,陈和志应宋朝玉要求将35枚火雷管和6枚电雷管卖给宋朝玉。

检方指控邓德勇、宋朝玉犯爆炸罪,指控陈和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在庭审中,邓德勇和宋朝玉均称自己不认识赵登用,与其没有仇怨。但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邓德勇此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想炸死这个背背包的男子,公安更难查到。

当天有29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质证阶段,看到检方出示的现场惨状照片,一位死者家属当庭痛哭。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对话“人弹”赵登用律师

人物:朱智,赵登用一方民事部分代理律师,供职于云南衡炜律师事务所

社会和政府应反思

底层民众权利保护

北青报:赵登用家属状告巧家县公安局的案子进展如何?

代理律师:从程序上说,需要等这个刑事案件审理结束,才能判断巧家县公安局有无过错,所以告公安局的案子被依法中止了。等刑事案件二审结束并产生法律效力,那个案子就自动恢复。

北青报:赵登用家属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额度是多少?

代理律师:27万多,不到28万。昨天出庭的有几位死者的家属及一些伤者的家属,他们提起的赔偿额度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

北青报:对于民事赔偿,被告的态度是什么?

代理律师:被告多次认错道歉,说受害者是无辜的,受害方提的赔偿也不高,但他们没有赔偿能力。第一被告邓德勇说,尽管爆炸是他们造成的,但却是政府拆迁把他们逼上绝路的,政府应该承担责任。他们说,土地被政府低价征走,然后高价卖给开发商,政府拿这些钱赔偿是九牛一毛。

北青报:第二被告宋朝玉的态度是什么?

代理律师:政府拆迁并没有拆到他们家,他是和邓德勇关系好才参与。他帮着购买了爆炸物的引线,还一起进行了爆炸试验。宋朝玉可能觉得他会被判死刑,在法庭上说把他的器官捐了,如果能卖些钱就赔给受害者。

北青报:赵登用家属怎么看?

代理律师:赵登用家属很老实,几乎不会说话。检方出示现场照片证据时,家属看到血肉模糊的照片时哭了,家属哭着问被告,和政府有仇应该找政府,为什么骗赵登用过去,还将他炸死。

北青报:听到家属哭诉,被告什么态度?

代理律师:邓德勇在庭上说,这个事情是因为政府拆迁引起的,他们多次找政府,都没得到解决。他们的本意只是要制造爆炸,引起社会关注,并不是要炸死人。但是检方在法庭上出示证据时,曾念到被告在警方做的一份笔录,说想炸死这个背背包的男子,公安更难查到。

北青报:检察院的态度是什么?

代理律师:检察院对量刑没有具体的建议,他们认为被告行为对社会造成巨大危害和严重的后果,第二被告有前科,应该从重处罚。他们认为被告的认错态度和这起案件的起因,不构成对他们从轻处罚。

北青报:被告没有赔偿能力,受害者家属怎么办?

代理律师:不论政府拆迁对与错,都应该考虑到拆迁引发矛盾导致悲剧的实际,对这些受害者及家属,包括两名被告家属予以刑事、民政救助。

北青报:作为受害者的代理律师,您怎么看这个案件?

代理律师:我认为这是拆迁矛盾引发的爆炸灾难和悲剧,是民意不畅通、老百姓诉求得不到重视引起报复政府和社会的严重事件,最终社会一起承担后果。我们谴责被告的极端暴行,也呼吁社会和政府都应该反思和重视民众权利保护问题、生存底线问题,以避免悲剧再发生。文/本报记者高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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