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公园公厕“变身”餐馆 租赁合同竟有两个版本

2014-07-14 17:19:55 黄璜 来源:厦门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近日,群众举报,海沧湾公园临海沧大道一侧的一处公厕在2012年被改成名为“鹭香海景”的餐饮场所,油烟、噪音严重影响公园景致。公厕缘何变身海景大排档?市、区纠风办就此进行了调查。

1

规划图显示

餐馆原为公厕

“鹭香海景”位于海沧湾公园木栈道沿路一侧,与公园整体景观显得不协调。原来,该处原本是一座外观素雅的公厕。站在木栈道一侧,可以看到公厕被改造的明显痕迹,女厕有一部分变成了厨房,一根烟囱从通气窗中伸出来,朝向海沧湾公园的一侧。

调查人员与海沧区规划局工作人员拿着规划图纸到现场比对,原本公厕分为男厕和女厕,约有20个厕位,现在的厕位数大大缩水,女厕的一部分被改造成各有2个厕位的男厕、女厕,其他部分如男厕、工具间、洗手台等区域,都变成了“鹭香海景”的经营场所。经过规划部门现场确认,此处规划设计的就是公厕,并未获得批准变更。

2

公厕变餐馆

竟然证照齐全

《厦门经济特区公园条例》规定,公园内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不允许擅自变更,禁止新建餐饮类临时建筑,现有已审批的餐饮类临时建筑不得办理延期审批,使用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应当自行拆除。奇怪的是“鹭香海景”竟然证照齐全,除了《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2013年1月13日过期外,《餐饮服务许可证》等都在有效期内。擅自改变公园附属设施的用途,为何能持有相关营业证照?

经调查人员向海沧环保分局、海沧区卫生监督所等许可部门进行了解,经营者林某2011年底至2012年初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向相关许可部门提供了其与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海沧城建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海沧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住所使用证明》,这些合同和证明为他获得许可开了“绿灯”。

3

租赁合同

竟有两个版本

为此,调查人员仔细审阅了林某与海沧城建集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现了诸多不规范之处。

例如,合同签订日期是2011年12月8日,但合同条款中规定的租期却是从2011年3月1日起始,是否先租赁再签合同?不得而知。再如,合同中对租赁标的物的描述只是“海沧湾公园界内两座建筑物”,具体位置不明,也没有表明建筑物原本的使用功能,只是在合同的第6条有这么一句话:“房屋内公厕由乙方(即‘鹭香海景’经营者林某)负责管理,并免费对游客开放。”奇怪的是,合同所附的图纸又将其表述为茶馆。究竟是公厕还是茶馆?也让人费解。

调查人员找到海沧城建集团,他们拿出了另外一个“版本”的合同,合同是该集团前身海沧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与肖某签订的。其中明确“鹭香海景”目前的经营场所只能经营茶馆或者冷饮咖啡类。相关人员介绍,他们只和肖某签过合同,还是通过正规的招投标后签的。两个版本的合同究竟哪个是真的?由于当年经办人员岗位变动,一时无法搞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鹭香海景”目前的经营项目,无论与该建筑原本的规划用途,还是与合同原本约定的经营项目,都是不一致的。

4

经营者违约

管理单位曾网开一面

海沧城建集团相关人员介绍,他们也知道“鹭香海景”违反合同约定,也一直要求经营者整改,还曾经采取过停水停电措施,但是经营者就是不改正,他们束手无策。

实际上,根据合同约定,经营者存在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约行为时,海沧城建集团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没收保证金,海沧城建集团并没有采取上述法律措施,只是要求经营者整改,这又是为什么呢?海沧城建集团解释说,当时鉴于此处单纯作为茶馆难以经营,因此一直没有严格督促经营者整改到位。也就是说,管理单位网开了一面。

5

实施停水停电

合同被要求终止

市纠风办、海沧区纠风办介入调查后,7日,海沧城建集团发函请有关单位协助对该处经营场所实施停水停电措施,8日,经营者停止了经营,该集团先行接管了公厕。

下一步,海沧城建集团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相关部门对违法扩建部分实施强制拆除,并向承租方发出律师函,要求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待清退经营者之后,该集团将恢复此处最初的公厕功能。

市纠风办、海沧区纠风办将继续跟踪相关整改情况。(记者 黄璜)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