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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艾滋病歧视需塑造良好法律环境

2014-12-01 10:05:43 余飞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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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感染艾滋易被歧视

近日,北京市卫计委公布了北京市艾滋病疫情的最新数据。数据显示,男男同性性行为人群占到全部病例7成以上,且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居高不下。截至今年10月31日,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18635例,其中本市户籍人口3935例,占21.1%。

“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生存压力的陡然增加,很容易使这一群体接触到吸毒、不洁性行为等极易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行为。”一名资深艾滋病防治人士对记者说。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艾滋病防控中的生命伦理难题及公共政策研究”的一名参与人员结合自己所做的调查向记者指出,农民工整体上文化程度较低,大多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服务行业,一部分甚至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由于生活所迫,他们往往容易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无暇顾及自身的卫生状况和环境状况。此外,他们的预防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也比较差,对一些疾病更是缺乏基本的了解,艾滋病就是其中之一。农民工中的大部分人为15岁至49岁的青壮年,处于性活跃期的年龄段,正常的生理需求和行为在农民工群体中却成了艾滋病传播中的危险行为”。

处于弱势地位的流动人口一旦感染艾滋病,歧视将更容易发生。许多业内人士都向记者分析道,在农民工艾滋病防治开展的过程中,农民工相关社会保障缺失并由此受到不平等对待的问题已经越来越明显。

以美沙酮维持治疗为例。记者了解到,美沙酮维持治疗是国际上公认的、实践证明最有效的防止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传播的干预措施,可以减轻吸毒者对海洛因等的依赖,减少静脉注射和共用注射器的机会,有效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的传播。但在农民工中,因吸毒感染艾滋病的人员能长期接受这一治疗的比例偏低。尽管早在2003年,国家就制定并颁布了对HIV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然而,由于种种限制,政策仍难惠及农民工这类流动人群,其中一大原因就在于受到与户籍制度相联系的社保政策影响。

在个别地方,虽然非当地户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可在当地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得到免费咨询和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检测,但他们不能到当地的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服用免费的抗病毒药物,得不到抗病毒治疗;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得不到医院免费提供的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检测试剂;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未能纳入当地政府补助范围,不能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得到生活补助。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5年,“全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程”就已启动。

中国CDC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农民工宣教工程已进入第四年,工作出现了疲沓、放松的苗头,有些部门未将农民工防艾宣教工作纳入持续的工作重点,一些地方的宣传教育活动还限于世界艾滋病日等特定时期,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有待健全”。

个别地方法规与上位法抵触

艾滋病人所遭遇的形形色色的歧视,在一些地方法规中多少有所体现。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向记者分析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法规还存在对艾滋病人的歧视。比如,违背艾滋病自愿检测原则进行强制检测。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有几个省都规定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再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但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剥夺艾滋病患者结婚登记的权利。有的地方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还有的地方规定“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有的地方甚至限制过艾滋病患者生育权,其中规定,“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性病或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在未治愈前应当防止妊娠;对已感染艾滋病和梅毒的孕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关于艾滋病人的社会保障和救助同样面临制度层面的问题。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但是,如何确定艾滋病患者的贫困情况、怎样救济、是临时救济还是长期救济,《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褚宸舸说。

据介绍,实践中,艾滋病患者获得救助存在许多问题。一些地方对艾滋病患者的救助只局限于本地户籍。《河北省贫困艾滋病患者家庭救助管理办法》就规定,申请城市最低保障待遇的,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此外,救助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地方只有几十元,而有的地方则有上百元,同一省份相邻村之间补助的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村每月都有补助,有的村甚至一年才补助一次,补助的金额也相差较大。

彻底消除对艾滋病人的歧视,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艾滋病防治条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艾滋病问题的重视和对艾滋病患者的关怀,规定了许多有益于艾滋病患者的新举措(如自愿检测制度、隐私权保护、‘四免一关怀政策’、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治疗艾滋病患者等)。但自2006年实施以来,相关规定过于笼统,落实并不到位。”褚宸舸说,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启动审查和清理程序,将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条款予以废止。

褚宸舸认为,防治艾滋病不仅是医学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伦理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共同研究。制度性歧视严重侵害了艾滋病患者的基本权利,艾滋病患者的人格权、平等权、人身自由权等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使其丧失过有尊严生活的条件。解决艾滋病患者受歧视的社会现象,应为艾滋病患者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塑造一个良好的防艾环境,应在法律和政策上对艾滋病患者予以帮助。在制定防艾的法律和政策时,应当从艾滋病患者切身实际出发,立法中应体现对于艾滋病患者的关怀和艾滋病患者的切实需求,致力于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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