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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表:建议修宪规避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

2015-03-03 06:58:15 李婧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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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人大代表特别人身保护权是指,人大代表非经人代会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特别许可,不受逮捕、刑事审判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记者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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