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民王先生在一家玉石店内购物时,挪了一下一把试用的凳子,结果致这把价值近5千元的凳子摔碎。商家要求王先生照价赔偿。8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根据现场监控录像,王先生被判承担三成损失。 2014年8月份的一天,潍坊市民王先生与家人在潍坊某商场玉石店内购物时,不慎致身边一把店内提供试用的萤石凳子摔碎。店主与王先生就凳子赔偿事宜协调未果,遂将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王先生照价赔偿凳子损失4998元。 店主称,当天王先生来到店内将凳子当作玩物,用腿转来转去的时候把凳子打破。而王先生坚称,他是在拖动凳子时,不小心致上面的石头掉下来摔坏的,当时店员也没有提示该商品系贵重物品小心拖动。 双方争执不下时,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事发时店铺内监控录像。图像显示,凳子的构造是由彩石凳面与木质凳腿组成。事发时,王先生走到凳子跟前,因彩石凳面未与木质凳腿粘合,且彩石重量大于凳腿重量,王先生往后挪动凳子准备坐下时,彩石凳面在重力作用下,先行着地并与地面接触致摔碎。 法院认为,王先生致萤石凳子损毁,有事发现场监控录像予以证明,且他对打破凳子认可,他应对该凳子进行赔偿。 该凳子作为销售的商品,在商店内允许顾客试用,但店方并未在凳子上面及周围设置安全注意标识,工作人员也未向顾客说明该凳子的构造及提示应注意的事项。 从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可以看出,王先生在往后正常拖动凳子时,因彩石凳面与凳腿未粘合是两体而不是一体的,且彩石重量大于凳腿重量,凳子重心不稳,在重力作用下,彩石凳面先行着地摔破。王先生只是走到凳子跟前准备拖动凳子坐下,并非像店主所称的将凳子当作玩物用腿转来转去,王先生不存在故意损失凳子的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店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王先生的过错较小,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遂判决王先生按照全部事故30%的责任予以赔偿。(通讯员 秦昕 刘恩科 记者 张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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