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 加重处罚特殊人员(图)
2015-03-13 10:29:35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分享到:
|
制图/葛晓阳 未成年人遭性侵新闻屡见报端澳门团代表建议 增设奸淫儿童罪重处特殊人员 “我国现行法律对男童保护不够,性侵男童的犯罪嫌疑人得不到应有处罚;一些公职人员或学校老师、医护人员、家庭成员等特殊人员性侵未成年人后,被判处刑罚过轻,达不到刑法上阻吓的社会效果。”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会长容永恩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过比较研究内地及澳门刑法中涉及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条,容永恩等澳门团全国人大代表发现,澳门刑法典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立法值得内地借鉴,应增设奸淫儿童罪;增设加重处罚条款,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儿童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性侵男童案逐年上升 近年来,内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一些公职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如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某官员猥亵男童、云南某教师涉嫌性侵15名男学生等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尽管有关执法部门通过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澳门团代表们认为,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从源头加大打击力度。 代表们表示,性侵男童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立法保护力度不够。某司法机关对该单位近3年经办的猥亵儿童案进行统计分析发现,猥亵男童案在猥亵儿童案中的占比,从2012年的零发案大幅攀升至2014年的6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性侵犯男童案件只能以猥亵儿童罪处理,对性侵女童案则可以分别以猥亵儿童罪、强奸罪等罪名处理。 据澳门团代表介绍,在这一点上,澳门刑法典对未成年人实施无性别差异保护。澳门刑法典第166条(对儿童之性侵犯)第三款规定,如行为人与未满14岁之人性交或肛交,则处3年至10年徒刑。如此规定,显然对受性侵害未成年人没有设定性别条件。而内地刑法规定,强奸罪受侵害对象须为女性,男性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保护群体。 代表们建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同时比照强奸罪提高相应的起刑点及最高刑,这将有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异保护,有利于提高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惩处力度。 |
相关阅读:
- [ 03-12]5000年前重庆人大多只活40岁 男女合葬挽着手臂
- [ 03-12]五位全国政协女委员接受记者采访 五位人大女代表接受集体
- [ 03-12]高校透明度排名 北大清华人大未进前10
- [ 03-12]高校信息透明度哪家强:北大清华人大未进前10
- [ 03-11]“人大被代表”不仅是“颜值”爆表
- [ 03-11]县乡两级人大工作不能“虚化”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