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惠州市民温演森抓小偷案(详见2015年4月3日羊城晚报《为员工追手机驾车撞小偷惠州一老板被诉故意伤害》报道)做出了一审判决:温演森驾车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需支付小偷家属近7000元赔偿款。温演森家属表示不服:“一定会上诉。” 受伤小偷执意转院后死亡 昨天上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宣布了足足有23页纸长的判决书,对案情做了最终的认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上午11时许,在惠州一装饰材料商店,钟国新(男)与小丽(化名,女)行窃偷取店员阿婷手机后骑摩托车逃离。11时29分,阿婷报警,阿婷的老板温演森驾驶小车追踪钟国新、小丽。 公安民警指示温演森秘密跟踪。钟国新发现有人追踪便加速驾驶摩托车逃跑,温演森驾驶汽车紧随其后,于11时55分54秒追尾。经鉴定,汽车碰撞摩托车前的瞬时行驶速度约为100.58公里每小时,致使钟国新、小丽被碰撞,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温演森持方向盘锁下车,小丽倒地不起,钟国新起身逃跑,后被控制,公安后在现场查获失窃手机。 医院救护车到场后,经检查,钟国新为皮外伤,小丽腰部有骨折的情况,并送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肺挫伤,腰椎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 2014年7月8日16时许,小丽家属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将她带回老家梅州治疗,该院劝阻无效予以办理。途中,小丽病情恶化,2014年7月8日20时,当地卫生院诊断她为“左侧耻骨联合骨折”,认为病情危重。后转至梅州市人民医院继续进行抢救,2014年7月9日下午15时41分被宣告临床死亡,根本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未认定温演森造成小偷死亡 对于判决结果,该案主审法官李文娟做出了解释:“被告人温演森驾车高速撞击、实施高度危险的故意伤害行为,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事实上,除了“从重”,法院对他也有“从轻”处罚的考虑。李文娟认为,温演森犯罪以后主动报案,并未逃离现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此外,小丽实施盗窃行为在先,继而引发此案,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对温演森也从轻处罚。 小丽方面的律师认为,温演森的行为造成小丽死亡。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李文娟分析说,温演森对小丽造成的轻伤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本上被警方的抓捕行为以及医院的治疗行为所中断。而且小丽家属申请转院,现有证据难以排除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比如“二次伤害”。 温演森抗辩认为:“公民都有义务去抓小偷,在抓小偷的时候,不存在违法犯罪,包括超速抓小偷。” “公民积极协助警方破案,无疑应是值得褒奖的具有社会正能量的行为,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样应尊重。” 李文娟说。 除了刑事诉讼,小丽家属向温演森索赔百万也备受关注。对此,李文娟表示,温演森导致小丽受轻伤,只对轻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应一次性赔付小丽家属经济损失共计6792.86元。 |
相关阅读:
- [ 05-15]高速路上两车相撞 1人被困驾驶室
- [ 05-15]福永高速部分节点将改造 福州南收费站增5个入口
- [ 05-15]莆永高速隧道口油罐车追尾挂车陷火海
- [ 05-14]美海军研新型舰载光电防御系统应对海上高速威胁
- [ 05-13]莆田湄渝高速涵江区炸山建高速路 民房被震裂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