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先生乘坐地铁出行,却被乘客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导致肋骨骨折。朱先生认为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将地铁公司诉至北京市西城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7万余元。近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19时40分许,朱先生在地铁四惠站乘车去往梨园站,在车门开启时准备上车,却被身后乘客猛力推挤,摔倒在车厢对面的座位上,但具体致伤人不明。随后地铁值班人员徐某将朱先生送医院治疗。经诊断朱先生左侧7-11肋骨骨折、胸部闭合性损伤。地铁公司为朱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庭审中,地铁公司出示了四惠站内张贴的乘客须知、站内导流栏、站台缓冲柱照片的复印件及日常宣传广播词,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查,事故发生时,该站台上有3名地铁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发生在下班高峰时段的换乘站,客流量巨大,该地铁站仅有3名工作人员维护站台安全,配备人员不足,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赔偿朱先生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1300.65元。 (记者 李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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