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今日(29日)就《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个显著变化,是“丰富了应该受到处理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规违纪行为,增加了对雷同卷的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专门机构鉴定,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的,由录用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答卷的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鉴定机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考试大热作弊案频发 近年来,政府职位一度成为求职者的首选,公务员录用考试随之大热。一个岗位有上万人争夺,竞争激烈程度可见一斑。 在残酷的竞争中,为求一个“铁饭碗”不惜作弊的案例也频频被曝出。 2015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之前,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非法制售作弊器、密拍设备案件,抓获了一个图谋向国考考生提供高科技作弊工具的跨地域犯罪团伙。 2015年4月25日的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在一考场内,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正在使用无线设备作弊。经公安机关调查,何某等犯罪嫌疑人和考生签订作弊协议,笔试通过后,每名考生需要再分别支付3.5万—6万元不等的款项;如未通过,分文不取。 2014年9月27日,2014年下半年四川省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中,某考场监考人员发现多名考生有利用电子设备作弊行为。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卢某等人采取使用作弊设备和找“枪手”代考的方式帮助考生作弊,从中牟利。 打击作弊国家频出重拳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说。 近年来,在打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上,国家频出重拳。 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今年新修订的刑法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用规定用笔作答不再无效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之外增加了 “ 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在王敬波看来,是对比例原则的运用,对整个违规行为的处理更加全面。 比例原则的作用,还体现在不再将“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试卷做无效处理。王敬波表示,这一行为对成绩没有太多影响,无需做太过严厉的处罚。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于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规范,更加注重保护报考人的程序权利”,王敬波说。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报考者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报考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报考者的意见,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替考记入诚信档案库 征求意见稿对于替考等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的一系列违规违纪行为都予以明确处理规定。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自己参加考试的,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长期保存。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此外,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 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库,保存期限为五年。(法制网记者张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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