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因认为购买的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郑某将某家居用品公司告上法庭。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家居用品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的判决。 2014年6月12日,郑某在家居用品公司开设的店铺,花费600元购买了数量不等的牛轧糖、炭烧奶茶等3种食品。其中,两种食品包装上使用繁体中文标注,且没有境内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一种食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说明。 郑某诉称,他购买后发现这批产品属于进口产品却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家居用品公司返还600元货款,并支付6000元10倍赔偿款。 家居用品公司辩称,涉案产品的包装确实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不符,公司在进货时只审查了进货商海关的报关证明和卫生证书,导致问题的出现。但郑某并非一般消费者,其多次分批在公司购买了以上食品,购买涉案食品不是为了食用,属于知假买假,恶意消费,因此不同意郑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家居用品公司向郑某返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判决后,家居用品公司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此案中,家居用品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郑某有权要求某家居用品公司返还货款,并承担10倍货款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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