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慈善法实施答记者问
2016-03-23 17:02:00 来源:民政部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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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慈善法的调整范围和主要内容。 答:关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慈善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为宗旨,不仅规范慈善活动,同时明确政府在监管和促进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和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慈善法,是慈善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慈善活动发展的趋势,广义界定慈善活动,规定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以及促进教科文卫体事业发展、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等领域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 关于法律的主要内容。慈善法共12章、112条,法律框架包括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十二个部分。具体而言,慈善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十一个方面的内容:1.明确了慈善活动的定义和范围;2.建立了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3.明确了开展慈善募捐的主体范围;4.鼓励和规范慈善捐赠;5.专章规定了慈善信托;6.规范了慈善组织财产使用管理;7.将志愿服务纳入慈善立法;8.强化了信息公开义务和责任;9.完善了慈善活动税收优惠政策等促进措施;10.打造了全方位综合监管体系;11.构建了全面系统的法律责任规范。 问: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门将采取哪些贯彻落实的措施? 答: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各级民政部门将按照中央要求,从共享发展成果的战略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慈善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努力开创以法促善、依法行善的新局面。 一是抓紧做好宣传工作。我们将按照全国人大的工作部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深入宣传慈善法,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依法行善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抓紧组织学习培训。我们将采取得力措施,组织好学习培训,使广大民政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慈善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慈善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三是抓紧制定配套规定。我们将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其他部门,做好慈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工作,确保法律规定的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抓紧完善工作机制。我们将抓紧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完善人员、装备、经费保障机制,满足慈善工作需要。 问:慈善法在解决慈善组织的界定、准入、管理等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慈善法》是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解决了过去没有解决的很多问题。 一是在慈善组织界定上。《慈善法》从依法成立、以慈善为宗旨、非营利属性、独立主体地位等多个基本属性入手,很好地界定了慈善组织的定义和条件。还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三种形式的关系。 二是在慈善组织的准入上。《慈善法》通过明确慈善组织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鼓励兴办慈善组织。今后,新成立的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就是过去所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由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范围也适当扩大了,由过去主要限于公募基金会和少数社会团体,扩大到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是在慈善组织的管理上。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以及政府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这次在立法中都有了回应。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问:慈善法在哪些方面回应了慈善组织的诉求?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将怎样落实? 答:就慈善组织自身诉求而言,由于各慈善组织的资金规模、活动领域、运作方式不尽相同,因此,诉求不尽一致,但诉求较多的大体有以下几类:一是认为慈善活动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的标准不尽合理,特别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慈善组织,管理成本的限制过严会影响到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二是对税收优惠为核心的一系列国家扶持政策呼声强烈;三是要求多慈善的正面宣传鼓励,目前负面宣传太多。在这三个方面,《慈善法》都有比较好的回应。 首先,在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上,《慈善法》既考虑到慈善组织多样化的特点,又考虑到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要求,采用了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既对公众最为关切的公开募捐的基金会直接做出规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又对其他大多数慈善组织的有关支出标准授权给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引导督促慈善组织“高效运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度。对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超出百分之十的,允许慈善组织“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如实说明情况”。 其次,在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方面,《慈善法》以专章做出规定,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这三类慈善活动主要参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明确了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要实行更特殊的优惠;通过允许企业捐赠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进一步鼓励了企业向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慈善法》还明确要求政府应当向慈善组织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三,在慈善事业正面宣传方面,《慈善法》建立了相关的制度。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还将每年9月5日确定为“中华慈善日”。 下一步的工作,一是抓好这个法律的学习贯彻工作,准确掌握法律精神实质;做好法律实施,让这部好伐惠及社会惠及民生。《慈善法》定于2016年9月1日施行,紧接着就是我国第一个“中华慈善日”,民政部将做好全民参与慈善的组织和动员,借普及《慈善法》之机在全社会传播慈善意识。同时,我们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慈善文化进入课堂,慈善人才培养进入高校,慈善理论研究大力开展,慈善的好人好事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在社会上广为传播,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培育发展营造健康的氛围。 二是做好有关法规政策的配套制定工作。按照《慈善法》的授权,我们要重点做好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成本标准,落实《慈善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考虑慈善组织不同的组织类型、规模能力和运作特点,做好、做实制度标准的设计并尽快出台。我们还要积极推动扶持政策的出台,除了继续配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税收优惠,还要与有关部门一起积极探索《慈善法》首次提出的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支持政策支持,以及在用地、产权转让等方面的优惠。 问:如何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及时、有效公开,让公众更满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这方面规定较多较全,概况起来就是“一个制度、一个平台、三类公开、两项告知”,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个制度,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一个平台,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自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三类公开,即政府、慈善组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都有各自的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要公开在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等行政行为中获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组织要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等信息,要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还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两项告知,即对捐赠人、受益人的告知。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要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组织提供慈善服务,要向受益人告知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民政部门将贯彻《慈善法》上述要求,尽快推动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并制定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同时,加强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引导和规范,在监督检查和等级评估中重点检查慈善组织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对于那些不报、谎报、漏报信息的慈善组织,也要依法严厉查处。如果依法去做了,相信公众会满意的。 问: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更好地落地? 答:慈善法出台之前,相关税法先后规定了对慈善捐赠和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民政部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已经初步建立了慈善组织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减免、进口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制度。比如说,企业捐赠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是企业如果捐的多了,远远超过当年利润总额12%,能够享受的优惠就显得不足了。另外,对于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优惠在整体上没有形成统一制度,对扶贫济困这样更需要国家扶持的慈善领域还没有特殊的倾斜政策。 这次《慈善法》完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为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明确了企业慈善捐赠结转制度。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制度安排,能够极大地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为了使上述涉及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地,民政部门将积极配合财税等有关部门,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做好顶层设计。研究在《慈善法》和现有税法框架下,按照财税体制改革的整体要求,推动出台加强慈善组织税收优惠和监管的指导性意见,分层分步地推进和完善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确立利用税收来引导和规范慈善组织发展、强化税收杠杆作用的指导思想。其次,完善现有税收政策体系。根据慈善组织在办理税收优惠有关事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资格认定等现有制度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现有税收政策体系,建立和完善原则清晰、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监管的慈善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并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新的税收优惠。第三,建立政府综合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税务、民政等多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产、活动、内部治理、信息公开的监管,确保税收优惠不被滥用。 问:规范慈善组织开展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以及在管理运用好慈善财产方面,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对慈善组织而言,一是要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按照规定的区域和方式开展募捐活动。在开展募捐活动强,要把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在募捐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开募捐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二是要做好慈善捐赠接受。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三是要妥善管理好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四是要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五是要做好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财产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在重大投资决策上要履行好法定的决策程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再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领取报酬。 对于民政部门而言,一是要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好财产、提供好服务创造条件。在《慈善法》出台后,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授权和贯彻落实慈善法的需要,制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的认定管理制度、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具体办法等配套政策。二是监管好慈善组织的各类活动。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评估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公开中,要加大对财产活动的监管力度。三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让好的组织受到表扬,让差的组织受到批评。 问:如何依法开展好慈善信托工作? 答:慈善法设专章规定慈善信托,不仅能够弥补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资金保值增值难、慈善组织成立标准高的不足,更有利于引导社会的慈善热情,有助于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对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两个方面: 一是要学好法律规定,吃透法律规定,规范业界开展慈善信托工作。慈善法对慈善信托设专章共七条规定,涵括慈善信托的定义、慈善信托备案和受托人的规定、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及监察人制度等等。法律明确规定,对慈善信托其他方面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民政部作为法律授权的慈善信托管理机关,依法做好慈善信托工作,关键在于知法懂法用法,不仅要学好慈善法,还要学好其他相关法律;不仅要知道条文规定,还要理解为什么要这么规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才能保证我们用好它。部里已经部署开展面向民政系统关于慈善信托的专项业务培训,就是要从思想上、理论上、行动上帮助民政系统公务人员更好履职,更好为慈善事业服务。 二是要制定好慈善法慈善信托专章的配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慈善信托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我们可以预判,慈善信托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要总结的经验教训也很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及时总结,不失时机地制定法律和出台政策予以规范。根据工作安排,今年,我们会有选择的开展慈善信托的试点工作。明年,我们将制定出台有关慈善信托的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关于慈善信托备案后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要一并研究,尽快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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