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离异女子对被强制戒毒两年不服,将昆明市盘龙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欲证明自己并非是个“瘾君子”。昨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离异女吸食冰毒被抓获 今年37岁的李女士,离异后从保山施甸来到昆明。去年11月11日,盘龙公安分局青龙派出所民警发现有人聚众吸食毒品,并当场将李女士抓获。警方对李女士的尿样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呈阳性。李女士说她从2009年开始吸食新型毒品,5天吃一次,一次吃5颗,不吃就会很难受。 被拘留后,李女士很配合警方,还写书面申请要求去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可后来却发生了戏剧性变化。 李女士是一名吸毒人员不假,但怎么处理呢?过去遇到这样的人,派出所可以直接送进强制戒毒所。可2008年6月1日实施的《禁毒法》,对于吸毒人员的管理有了新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青龙派出所认为,李女士吸毒成瘾,且自愿申请去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经过盘龙公安分局同意,才将她送去强制隔离戒毒所,期限为两年。 要强制戒毒两年她不干了 去年12月中旬,李女士拿到《强制戒毒决定书》,一看是两年就接受不了。李女士原以为强制戒毒只需要半年,知道是两年后,她产生了抵触情绪,说自己并非是“瘾君子”。 家人知道这件事后,前往强制戒毒所与李女士商量,并向昆明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但未如愿。 “我没有达到吸毒成瘾的标准,不该被送去强制戒毒。而且,强制戒毒两年的时间太长了。”李女士不服强制戒毒决定,聘请律师将盘龙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裁定。 昨日庭审时,她的律师说《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首先要经过社区戒毒,戒毒不成功,才能强制戒毒。”被告未经过这个程序,就认定李女士吸毒成瘾,存在瑕疵,违反程序。 吸毒成瘾如何认定 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是:李女士是否吸食毒品成瘾?该不该送去强制戒毒两年? 原告认为,被告仅仅参照一纸尿样毒品检测和陈述,就认定李女士属于吸毒成瘾,存在瑕疵。所以,不能认定李女士毒瘾严重。 “当时她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可谁也没想到,她竟把我们告上法庭。”坐在被告席上的民警说,“我们办了那么多吸毒案子,还是第一次收到法院的传票。” 被告答辩称:收到传票后,盘龙公安分局法制大队查阅了李女士的卷宗和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这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程序上没有瑕疵。《禁毒法》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但如何判定吸毒成瘾是否严重?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目前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的一个困惑。 法外柔情 亲情感化远胜于官司本身 此案的审判长是盘龙法院行政庭庭长范文敏。 范文敏说,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李女士对毒品的依赖是很强的,应该属于吸食毒品严重的情形。公安机关对李女士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应该是件好事。因为在那里,有专业的医生和戒毒药物,还可以让李女士脱离那些一起吸毒的朋友,从而远离毒品。 “我们不应该纠结于官司本身,而是要通过亲情的力量,来感化她、帮助她,让她重拾信心,成功戒毒,重归社会。”范文敏的一席“庭外话”,让当事双方感受到了法外柔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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