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详解贪污贿赂刑案司法解释五大关切
2016-04-18 17:58: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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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范围: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根据刑法规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因此,如何界定‘贿赂’,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刑法中规定的‘财物’。”万春说。 《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前者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后者如会员服务、旅游,由于取得这种利益需要支付相应的货币对价,故在法律上也应当视同为财产性利益”,裴显鼎解释。 重收罚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解释》进一步扩大了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力度,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了远重于其他犯罪的罚金刑判罚标准。如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苗有水表示,贪污贿赂犯罪属于经济犯罪,对贪利型犯罪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施以罚金刑,可以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 《解释》同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一追到底,不设时限,永不清零。万春表示,这旨在指引各级司法机关摒弃“重办案轻追赃”错误观念,也防止“一人坐牢,全家致富”和罪犯“今天受罪,明天享福”的现象出现。(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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