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三年金额不变 一审法院认为,大院的生活、经营秩序的破坏和恢复与高义海是否向张亮支付钱款在时间上存在高度一致,而张亮对于破坏和恢复的原因不能提出足够合理的解释。辩护人虽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他的可能性。如果张亮与朱江存在单纯的借贷关系,则张亮完全没有必要在侦查阶段隐瞒,在庭审阶段才供述,故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也足以证实张亮收受回扣款的事实。 据此,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52万元予以没收。判决后,张亮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三年。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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