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专家解读民法总则草案:为何要保护胎儿权利?

2016-06-30 19:18: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6月30日电今天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王轶做客中新网《新闻大家谈》,解读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话题。王轶表示,民法总则中提出的对胎儿权利的明确保护原则,最能体现民法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

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作为《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奠基引路之举,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受到各界高度关注。

此次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权利提出了明确的保护原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对此,王轶表示,在所有的部门法中,民法最能体现出来对人的全面的和终极的关怀,在胎儿权利的保护上就能够体现出来。我国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有自己的法律基础,在以前的《继承法》中也有零星的关于胎儿保护的规定。

王轶指出,不仅仅是继承的时候体现对胎儿权利的保护,接受赠与的时候也是如此。王轶还注意到草案中用了一个“等”字,谈到这一点的意义,他说:“(这)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我们要重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从侧面折射出来我们今天的社会共识的进步,以及我们今天的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

如果是婚外遗腹子,对婚生孩子是否不公平呢?对于网友热议的这一问题,王轶表示:不管胎儿他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被孕育的,不管孩子的父母是什么样的人,孩子本身都是无辜的,胎儿孩子的权益都应当没有区别地去得到确认和保障。

王轶还指出,要保障非婚生子和婚生子是享有同等权利,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把纸面上边的规则变成现实生活中间活的法律。“只有这样我们的《民法典》才不会仅仅是一个停留在文本上边的法律规则,而会成为一部活的法典。” 王轶如是说。

怀孕妇女权益遭到侵害,她腹中的胎儿是否也能像母亲一样得到法律援助呢?对此,王轶表示,尚在母体中的胎儿如果在母体中就遭受到了侵害的话,只要他出生的时候是存活的,他都应当有一个不同于母亲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他可以就自己尚在母体中间的时候,遭受的损害向加害人去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