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证监会:外资境内开展私募业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2016-07-01 06:50:56 张忠安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分享到:

证监会

广州日报讯 (记者 张忠安)记者昨日从证监会网站获悉,针对市场关心的外资私募机构境内开展业务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指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RQFII额度上月增62亿元

另外,外管局6月30日发布的信息显示,6月末QFII额度811.8亿美元,RQFII额度5079.68亿元人民币,较5月末增加62亿元人民币。

“鉴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具体开展,根据第八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成果,我会已同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问题解答,明确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有关资质和登记备案事宜。”张晓军指出。

他还表示,外资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需在境内设立机构,在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为境内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不涉及跨境资本流动。

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表示,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业务,应当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如该私募机构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该私募机构的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等等。

中国基金业协会还指出,境外私募机构在境内从事证券及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通过境外机构或者境外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