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记者 申冉) 随着网络消费在人们生活中的日益重要,网上购物的“陷阱”也越来越花样百出,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在一年一度“315”消费者权益日前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近年来,网购纠纷案件数量激增,已经成为社会关注问题,司法界希望消费者能够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据南京市中院通报,2016年该院新收涉消费者权益纠纷一审案件2370件。其中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电视购物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电信服务、邮寄服务、网络服务等各类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成为消费纠纷案新的“增长点”。 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羊震介绍,随着网络购物的火爆,南京法院审理的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呈现了新的特征,网络消费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2016年新收入网络购物纠纷案件110件,同比增长32.53%;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据统计,消费者维权诉讼案件中,2015年以网络交易平台为被告的案件有150多件,2016年翻倍达到300多件;此外,还有涉及网约车这个新型服务的纠纷案7件。” 羊震表示,“网络购物现在已逐渐从一部分人的新潮购物方式发展为大多数人的日常消费形式。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由于网络交易方式存在于虚拟的空间,消费者与商家不能面对面的交流,信息数据不易保存等,使得网络购物也容易产生纠纷,消费者被侵权之后又很难维权。” 对于消费者网络消费带来的“困扰”,南京法院多位法官给出建议: 南京中院民一庭审判长邓玲提醒消费者,有人认为,在网上买到假货,只有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其实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可以直接在自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这对于消费者维权是极大程度的便利。 “此外,在网络交易平台消费,消费者都可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对于自己的消费纠纷承担相应责任或提供相应协助。” 羊震则强调,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在举证上往往面临困难。消费者与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的聊天记录、商品信息等电子数据切记应及时通过“网络截屏”等方式保存,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方式予以固定。 南京中院民一庭副庭长栗娟特别提醒,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是采用网络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里的‘无需说明理由’,就是真的不用说理由,仅仅是不喜欢也可以提出退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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