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服从平台公司的安排,且在工作中收到了酬劳,就应该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现实中,不管是主播按直播次数收取提成,还是快递员计件取酬,这些都算作酬劳,只是发放形式不同而已。 ◇平台公司可以制定奖惩条例,但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社保全覆盖是今后发展的方向,现在需要逐步推进。在规范快递公司用工行为的同时,人社部门需要加大对基层快递网点的劳动监察力度。 90后“网红”女主播4个月收入1万多元却因没完成绩效任务反被索赔30万元;逾百万快递从业人员中,有相当数量的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主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各种新兴用工形态也多了起来。然而,由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代理关系、加盟关系混杂其中,新业态下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为此,记者采访了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杨云霞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亚男。 新业态下劳动者与平台公司属于何种关系 自2016年4月以来,在已宣判的多起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均牵扯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用工法律关系边界模糊不清,意味着平台公司可以规避部分法律风险,也意味着劳动者的薪酬甚至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新兴行业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到底属于哪种用工关系?又该如何认定? 对此,王亚男表示,新兴行业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应该属于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并约束劳动者,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第三,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服从平台公司的安排,且在工作中收到了酬劳,就应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实中,不管是主播按直播次数收取提成,还是快递员计件取酬,这些都算作酬劳,只是发放形式不同而已。 杨云霞认为,新兴业态下的劳动者与平台公司属于何种用工关系,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主播为例,主播分成签约、合作分成和独立操作三类模式。签约模式下,网络平台跟主播签订劳动合同,主播为该平台服务并接受管理,平台向主播支付一定报酬。该模式下,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合作分成模式,指的是直播平台与主播双方约定分成比例,直播平台不对主播进行劳动管理。独立操作模式下,普通人可以通过实名注册成为网络主播,自由活动,几乎独立于直播平台。后两种模式下,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 再如,快递企业分为直营和加盟两类。在直营模式下,快递员直接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加盟模式中,快递员大多是临时性员工,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这种模式下,要审慎判断双方之间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只要满足了劳动关系的实质条件,即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对劳动关系的认定。 目前,关于新兴行业劳动者与平台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反映出新型共享经济条件下用工理念的不同:主张是劳动关系的,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主张是劳务关系的,则强调对新生经济形态发展和创新的保护。 平台公司按绩效考核扣除工资是否合法 平台公司为了鼓励劳动者竞争,往往执行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如果完不成绩效任务,轻则罚款扣除当月工资,重则开除,甚至要求赔偿违约金。平台公司能否对完不成绩效任务的劳动者扣除工资?是否拥有惩罚权? 对此,杨云霞认为,我国的劳动单位是否具有对劳动者的惩罚权目前尚不明确。通常,企业会在人力资源管理规章中规定“人事奖惩制度”,其依据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随着1994年劳动法和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被废止。也就是说,企业行使处罚权的法律依据已经不存在了。 但在《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规定,新开办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而劳动规章制度又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规章规定。这似乎又是对企业享有处罚权的一种肯定。 王亚男表示,平台公司可以制定奖惩条例,但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而且不能一次性扣除。 打赏主播的“礼物”“金币”能否算作主播薪酬 在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中,多数直播平台都主张“打赏”是主播薪酬的一部分。观众打赏主播的“礼物”“金币”是否属于主播薪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亚男解释说,打赏其实就是给小费,是网友的一种赠予行为,即网友为表示感谢而赠予主播的一项额外收入。打赏没有凭条和收据,而且金额不大。据了解,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小费需要缴税。因此,打赏既然是网友的额外给付,就不应该算作主播的薪酬。 杨云霞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颁布的《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打赏行为获得的钱款如果明确是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则须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的劳务税费。目前我国的网络直播平台参差不齐,大多数网络平台都没有自己的财务系统,而且打赏获得的收入都直接走支付宝、微信,很难界定其收支是否属于个人或企业经营所得,也给税务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于主播分成的那一部分,直播平台在给主播转账之前可以代扣个人所得税,让主播直接拿税后收入。除此之外,网络直播平台的税收管理规定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如何破解快递员没有社保的难题 据媒体报道,目前我国100万多名快递员中,有过半数的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享受社保。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王亚男认为,目前破解这一难题还存在两大障碍:一是多数快递员缺乏法律意识,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益,很少主动去维权;二是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不足,基层监察执法人员缺乏,无法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除此之外,快递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其和用人单位之间难以建立长期合同关系,同时其也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相关社保费用。原因之一就是,绝大部分快递员来自农村,他们有的已经在老家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杨云霞表示,社保全覆盖是今后发展的方向,现在需要逐步推进。在规范快递公司用工行为的同时,人社部门需要加大对基层快递网点的劳动监察力度。 |
相关阅读:
- [ 05-13]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人社部门需加大劳动监察力度
- [ 12-01]厦门市人社解读: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将会被曝光
- [ 11-29]别让劳动者权益在低温下裸奔
- [ 07-29]高温“烧烤”模式开启 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
- [ 07-20]160元工资置劳动者权益于何地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