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 专家:这是一个误解

2017-05-29 08:47:45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黄丽红   我来说两句

2月9日,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榴园村村民在该市公安交警部门举行的“警营开放日”活动中体验酒精检测仪。 张红心、李鑫摄影报道

2月10日,上海奉贤公安分局交警支队民警在对司机进行酒精测试。   新华社记者 凡 军摄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自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一时间,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不过,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并未查询到该指导意见。相关刑法学专家、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一律入刑”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而不是指“醉驾一律判刑”。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指导意见此次在危险驾驶罪中提及,目的是持续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长远看,要想真正消除公众对“醉驾入刑松动”的担心,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是紧要任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醉驾入刑”≠“醉驾一律判刑”

根据这份在网络流传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危险驾驶罪”的第三点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指导意见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试点时间为今年5月至10月,为期半年。根据试点情况,将适时在全国法院推行。

有媒体认为,这是醉驾入刑出现松动的信号。有评论称,经过这些年,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治世要有良法”,松动同样也是一种进步。

一家网络媒体进行的题为“醉驾入刑有所松动是好事吗?”的调查中,截至5月25日,共有29455人参与投票,选择“坏事”的占53%,选择“好事”的占34%,选择“说不清”的占13%。可以发现,更多公众不赞成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人们担心的是,醉驾入刑尚且难治酒驾,如果出现松动,人们的生命安全如何保证,涉嫌酒驾的司机岂不更加存有侥幸心理?

“这份指导意见绝不是说醉驾入刑出现松动,而是旨在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其实,醉驾入刑一直以来就没有出现松动过。”对于公众的担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醉驾入刑”或者“醉驾一律入刑”一直以来存在误解,那就是把“醉驾一律入刑”等同于“醉驾一律判刑”。

“‘醉驾一律入刑’本意是指醉驾一律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指导意见中提及的情节显著轻微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本身就存在于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中,很多犯罪如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类型都存在这样的内容,并不是专指危险驾驶罪。”陈泽宪说。

“指导意见并不是表示最高法对醉驾行为的宽容,而是将刑法宽严相济、罪刑法定的原则贯彻到了具体罪名中。”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叶庚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刑法第十三条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因此,指导意见并非是对醉驾入刑的松动,而是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引用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中。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