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拒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将被列入“黑名单”
2019-09-26 07:25:50 来源:工人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
安徽:拒不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将被列入“黑名单” 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一并加强监管 本报讯(记者 陈华)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义务的建筑市场主体将被列入黑名单。该《办法》同时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新规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根据《办法》,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办法》提出,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信用信息认定的部门,负责审核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要求,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其中,录入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办法》特别指出,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应当知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 《办法》明确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对“黑名单”企业,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此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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