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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车祸身故 死者家属借意外险偿付贷款百万元

m.folksfolks.com 2013-08-09 07:24   来源:闽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原标题:意外车祸身故 借意外险偿付贷款100万元

【案情简介】

被保险人(即投保人)汪先生为浦城工业园区某企业法人代表。2010年10月11日在浦城县信用联社办理小额贷款业务时,投保中国人寿一份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费2000元,保险金额100万。2011年9月5日晚,汪先生从南平浦城自驾车赴厦门参加“9·8洽谈会”,在福州短暂停留后,于当晚10点多一人出发赶往厦门。9月6日凌晨0点在厦门同安高速路上与前方牵引车发生追尾事故,不幸当场身故。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汪先生所持驾驶证、行驶证均为有效证件,当日也无饮酒行为,本次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同时中国人寿通过对被保险人妻子、企业人员的走访调查,被保险人所管理的企业经营正常,连年盈利,并没有出现财务问题,被保险人平时身体健康,性格开朗,可以排除自杀可能。

2011年10月14日,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向中国人寿申请理赔汪某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保险金,公司通过连日的调查取证和多方走访,证实汪某车祸死亡属实,无条款免责情形,公司开辟理赔绿色通道,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家属准备相关理赔资料,经过公司逐级审批后,11月1日,中国人寿浦城县支公司经理前往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营业部,专程送上被保险人汪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元。信用社对公司“特事特办”的应急机制表示高度的赞赏。被保险人妻子也对公司积极的理赔服务深表感谢,保险公司及时代为偿付的100万元巨款,帮助汪某家庭消除了债务负担,为这个家庭撑起一片晴空。

【案例启示】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借款人在办理银行贷款业务时按照贷款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即借款人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意外伤害残疾,由保险公司向贷款银行偿还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系上“双保险”的一项意外保险业务。像汪先生这样成功的企业家,无疑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可是一场交通事故,让其家人在悲痛之余还要背负巨额的经营债务。正是这一份仅需交费2000元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替汪先生家属还清了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大大减轻了这个家庭的经济负担,也避免了银行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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