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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修改应降低公益诉讼门槛

2013-08-22 11:09:20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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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阅资料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主任委员单位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缴纳1万~30万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

事出有因,风生水起。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这在业界引发激烈的争议,成立8年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如果中华环保联合会真的是环保法修法后仅此一家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那么,备受质疑就应该算是“站着中枪”的了!

事实上,一直以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大型环保公益行动、组织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取得的进展,还是可圈可点的。如影响较大的中华环保世纪行、状告贵阳一造纸厂污染获胜诉等等。但质疑者从有污染企业,特别是有违规排污的“案底”的企业名列联合会常务理事单位,认为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现象,甚至有可能成为污染企业的“避风港”。这样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

“吃人家的嘴短”。一边收企业会费,一边去起诉企业,在利益驱使下,两者很难兼顾。据了解,企业加盟所缴的会费在环保联合会经费来源中占了不小的份额。章程规定,主任委员单位会员每届缴纳会费30万元。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组织,在经费问题上还是应该“洁身自好”,守住底线的。当年上海世博会收了烟企2个亿的捐款,公众一质疑,立马退钱。环保联合会“口粮”问题事关组织的公证性,不能含糊。

中华环保联合会网站有消息称,今年6月26日,该会收到海口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该会诉海南天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海南罗牛山种猪育种有限公司公益诉讼案件,已于6月21日正式立案,这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而此前的消息说,在今年1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之后提起的三起环保公益诉讼,没有被法院受理,原因是诉讼主体资格不明。此次第一案受理,是进步也是起步。从近年来无锡、贵阳和昆明成立的专门环境法庭普遍遭遇“无米下锅”的现象看,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凤毛麟角。今后如果只有环保联合会一条线有资格打环保公益官司,相对于日益增多的环保公益案件,显然是信息不对称的,“一枝独秀”恐以一挡十,难堪此任。

“环保法”正在修改,强化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公益诉讼已成为全球性热点话题,也是修法的重点内容。应该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主渠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之外,允许其他环保公益组织成为诉讼主体,甚至可以允许个人联合提起公益诉讼。通过降低门槛,让更多的公共利益问题通过法律渠道进行博弈,使打环保公益官司成为家常便饭,这将大大有利于民众环境诉求的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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