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时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方法标准
2013-09-25 16:40:33 来源:南平环保局 责任编辑:林张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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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作出解释,全文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并制定环境监测规范。为贯彻相关法律,我部及原国家环保总局、原国家环保局制定了大批环境监测规范(其中包括各种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按照各个时期的使用习惯,这些标准采用了多种发布形式,如"HJ"编号、"GB"编号或不编号。
二、为适应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解决监测方法数量不足、技术陈旧等问题,提高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技术水平,我部目前正在抓紧制订采用各种先进检测技术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同时将对发布时间较长的现行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进行修订。这些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准监测方法。
三、为规范实施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保证环境监测工作质量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在监测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任何部门或单位都应采用依法制定、现行有效的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0〕90号20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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