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关部门不懂法还是欺负职工不懂法?
2014-12-01 08:38:25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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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12月1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吴柳滔)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向记者表示,《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据国发 〔1991〕33号文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指出: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由此可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的。 在本案中,曾枝香与中国人寿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中国人寿应当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曾枝香要求保险公司为其缴纳1988年至1999年的养老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而对于光泽县法院判决书中“该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说法,丁兆增认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 《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中第(三)项就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可见曾枝香就补缴养老保险费用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法律依据。 曾枝香要求中国人寿补缴养老保险费有没有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限制呢? 丁兆增说,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保手续、补缴社保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是其法定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违反的是国家强制性规定,不适用时效制度。 就目前情况,丁教授为曾枝香支了招。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因社保而发生的争议,一般来说,由行政机关处理更恰当。曾枝香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补办补缴养老保险费,并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处罚,若劳动监察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曾枝香可将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部门能不能“马上就办” 本报28日5版刊出 《企业故意欠保:一个无解的局面?》,报道了职工曾枝香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光泽县支公司的养老保险纠纷,并提出这一纠纷会否是一个无解之局的话题。记者就此跟踪采访。 就此纠纷,记者日前和曾枝香前往光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询问其是出于何种理由裁决。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施继好表示,因为曾枝香不能提供相关法律依据,他不能支持其诉求。 在此就有一个疑问,对于一个非常具有专业性的劳动争议裁决,相关依据不是应该由相关部门提供吗? 普通劳动者该从何处取得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难不成每个劳动者都要成为劳动法专家或聘请律师才行? 曾枝香告诉记者,中国人寿已经多次催促她办理退休手续,如果不能在12月10日前办好手续,会影响她明年的退休收入。据悉,以曾枝香目前的缴纳时限和金额,其办理退休后可在明年1月起领退休金。如12月10日前办理,每个月可获得570元退休金,还可享受明年的加工资待遇。但如果拖到12月10日以后,则来不及享受明年的加工资了。为此,曾枝香非常纠结,是赶紧和公司签署和解协议、办好退休手续、好多领些退休金? 还是继续等待法院的判决,却有可能失去加工资的机会?“一个无解的局面”结果如何? 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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