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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区法院2014年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5件

2015-02-09 07:48:26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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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祖雁 曾兴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车要判刑。”这是广大司机朋友耳熟能详的一句警示语。醉驾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对许多司机起到了警醒作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甚至醉酒驾驶机动车,由此引发的致人死伤的悲剧时有发生,事故留给人们的教训惨烈而深刻。

昨日,记者从延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2014年共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45件,有45人因醉驾被判刑。记者采集了几个典型案例,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在春节期间远离酒驾,珍爱生命。

春节醉驾酿悲剧

2014年2月1日,马年正月初二,当全国人民都在欢度新春佳节之际,南平市延平区王台镇村民游某却在这天傍晚因醉驾引发了一起致他人死亡的悲剧,两家人在春节期间陷入了无限的悲痛之中。

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傍晚,被告人游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来舟镇往王台镇方向行驶,途中停靠在316国道路边时,与朱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游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属醉酒驾车。交警认定,朱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游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朱某家属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朱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游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豪饮之后车追尾

2014年9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在南平市区三元二路一大排档聚餐饮酒,陈某当晚喝了六瓶330毫升装的喜力牌啤酒和一瓶100毫升装的“小密包酒”,之后便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着延平区八一路往铝厂方向行驶,途中撞到前方一辆二轮摩托车,造成前方摩托车受损。被撞车主当即报警,民警到达后发现陈某有严重醉酒现象,将其送至医院进行血液抽取检测。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海马”发疯撞护栏

2014年9月8日晚,被告人向某与朋友在南平市区一家KTV包间喝酒唱歌,期间喝了三至四罐瓶装500毫升黑啤。9日0时许,向某让朋友杨某驾驶一辆黑色海马轿车送朋友回家之后,自己执意驾驶该车回家。向某在途经南平市区九二医院附近路段时,由于酒精正在身体内发挥作用,驾驶的海马驾车犹如脱缰的野马撞倒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万幸的是,案发时现场没有其他行人和车辆通过,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案发后,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出警至现场,并抽取向某血液检测,经司法鉴定,向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6.0mg/100ml,亦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判处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勿存侥幸心理

延平区法院在审理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发现,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案件远远高于醉酒驾驶汽车的案件。这充分说明,在摩托车成为人民群众出行主要代步工具之一的今天,不少摩托车驾驶员还抱有侥幸心理,这个群体的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还亟待加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2011年5月1日零时起,醉酒驾车、飙车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且小于80毫克的,属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属醉酒驾车。

春节将至,走亲访友时,喝酒是国人的传统习俗。如果你是司机朋友,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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