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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02-11 11:48:0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邓忠卫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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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监管四〔2014〕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

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局各科室和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和安全培训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凡在我市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向我局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本局有关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对进入我市开展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告知其及时办理备案登记。

二、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关诚信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各县(市、区)局、局相关科室及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及时收集有关诚信信息。发现凡未经备案登记就擅自开展执业活动的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对其服务结果不得给予认可及发证,并严格按《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记入不良信息;对出现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福建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收集的机构和个人不良信息要及时上报和反馈南平市安监局。

三、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和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管理,每季度结束后次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本地区的项目情况及机构与人员有关诚信信息(报表样式见附件1、附件2)。

四、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局、局有关科室要将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中,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诚信问题,及时上报和反馈南平市安监局。南平市安监局将根据实际,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二次专项检查,

南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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