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权人未及时采用法律武器维权,在原债务人的山场林权已经发生变更后,仍采伐他人的毛竹,最终债权人被建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 原来,2013年魏某分别向吕某、张某借款,2014年魏某先后将坐落于徐市镇盖溪村86林班5大班6小班、3大班6小班、4(1)小班山场“抵押”给吕某和张某。因魏某逾期未偿还,张某向建阳法院起诉后申请执行,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裁定以上述山场198亩作价449492元抵偿给张某,同时林权发生转移。 2015年10月份,因魏某未偿还吕某的借款,吕某在不知山场林权已发生改变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到山场采伐了3764株毛竹运至佳和木业销售。新的林权所有人张某知情后报警,并明确告知吕旺某所采伐山场的毛竹权属。2015年11月,吕旺兴觉得欠款无法追回心有不甘,再次组织工人到山场采伐毛竹运至佳和木业销售。经现场勘查及鉴定,此次在86林班03大班060小班山场采伐毛竹5126株,在86林班05大班060小班采伐毛竹2708株,合计采伐毛竹7834株,蓄积量78.3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9419元。(杨仕俤 李芳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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