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探索生态环境修复机制,出台《关于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机制实施办法》
2017-12-20 11:05:00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郑正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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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讯(通讯员 王长英)2017年12月12日,延平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林业局、环保局、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生态修复机制实施办法》(延检〔2017〕54号)。今后,“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涉林案件;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等危害野生动物案件;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植被破坏的案件;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土壤、水源、大气等破坏污染生态环境案件”等案件将纳入生态修复案件的范围。
生态修复机制是指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签订生态修复协议或承诺书,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环境污染处置金、野生动植物管护保证金等,并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共同对协议或承诺书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确认,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履行义务,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恢复生态功能,并根据履行情况对其予以相应从轻、减轻处理,以实现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延平区坚持发展与保护并重、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举,全面推进生态恢复性司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延平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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