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法院:多次盗窃 男子获刑半年并处罚金
2019-04-11 15:53:2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张清 |
分享到:
|
东南网讯 日前,浦城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武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蒋某武到浦城县某烟酒专卖店买东西,看见被害人谢某玉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苹果手机,看店内无人将手机盗走。此后,至2018年9月,蒋某武共实施盗窃7起,盗窃他人手机4部,电动车2台,盗窃财物价值4000余元,获利1000余元。2018年10月23日,浦城县公安局将被告人蒋某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蒋某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4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法官提醒: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要时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和贵重物品,切实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筑牢安全篱笆,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徐帆丽 陈佳欢) |
相关阅读:
- [ 03-25]浦城法院:超燃快闪 “闪”亮雷锋精神!
- [ 03-08]“福建省三八红旗集体”浦城法院立案庭工作侧记
- [ 03-14]浦城法院:送法进校园 法律伴成长
- [ 03-07]浦城法院召开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