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区:法院出钱买保险 特殊申请人受益
2019-09-23 08:07:29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林张清 |
分享到:
|
|
法院出钱购买商业保险,受益人则是“执行不能”案件的特殊申请执行人。9月20日,延平区法院、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联合举行执行救助保险资金发放活动,共发放执行救助保险资金15万元,惠及8个执行不能案件、13名特殊申请执行人。 据悉,此举系去年7月延平区法院与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签订《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协议》以来发放的第一笔执行救助保险资金。 本次救助的申请对象包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受害人、追索抚养费申请人、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受害人等人身伤害案件的特殊申请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救助后,法院经严格审查并经执行救助保险审查委员会研究作出同意救助决定。 救助对象王女士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左腿截肢,被评定为六级伤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无证驾驶拖拉机的肇事者罗某应赔偿原告王女士各项费用1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罗某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王女士于2016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事故造成王女士生活困难,其丈夫因疾病缠身丧失劳动能力。 救助对象张先生购买了一辆福建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龙溪牌农用车,因车辆存在刹车质量问题,导致张先生驾驶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并高位截瘫,经医学鉴定为一级重度伤残,生活无法自理。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事故车辆生产厂家诉至法院,法院于2016年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124万余元。案件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先后两次奔赴平和龙溪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却发现该公司早已倒闭,公司账户余额为零,厂房设备也早已被他人处置。申请执行人张先生不仅生活无法自理,其家中还有尚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同时还有年事已高的母亲需要赡养。 据悉,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经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后,仍然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执行不能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是当事人自身需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为突破“执行不能”这道难题,彰显司法温情,切实帮助特殊案件申请执行人解决生存生活困难,2018年7月,延平区法院与人保财险南平市分公司率先在闽北开展执行救助保险服务合作。(曾兴冰) |
相关阅读:
- [05-03] 厦门海沧区为户籍居民投保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 [09-07] 莆田中院推出执行救助保险 救助困难申请执行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