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出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2020-10-12 08:31:08 来源:闽北日报 责任编辑:肖练冰 |
分享到:
|
|
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弘扬社会正气,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日前,市政府办印发《南平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保护和奖励等。 《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外地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参照本办法办理。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公安局负责。 《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成立“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救治、抚恤、表彰等;见义勇为机构募集的基金用于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生活困难资助,见义勇为人员的慰问品、慰问金等。 《办法》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做出了规定。《办法》提出,各地按《南平市见义勇为表彰奖励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表彰奖励,表彰金额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全省设区市的平均水平。因见义勇为死亡、伤残人员都应列入评烈、评残程序。符合烈士标准的享受国家烈士待遇;不符合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办理。符合伤残标准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国家伤残补助。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办法》明确,各医疗机构、见义勇为受益单位、受益人及其亲属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负有救助义务,应无条件地组织救助,不得拒绝或拖延。现场目击者和过往车辆、驾驶员应积极参与救助。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对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结算。相关费用不在医保、工伤保险目录范围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承担;无工作单位的,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在医疗机构给予适当减免后,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支付。对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每月由当地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 此外,《办法》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为因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伤残的就业困难人员、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等的家庭提供保障。 《办法》还明确,当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到诬陷、报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应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称号或者相关利益的,由原授予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励及其他相关利益。对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原授予机关停止其荣誉称号。(汤文娟) |
相关阅读:
- [10-11] 南平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10-11] “全闽乐购”南平给乐好生活活动今日启动
- [10-11] 南平市委常委会召开扩大会议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