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铼顺铸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公示
2022-08-12 22:21:3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陈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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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福建铼顺铸造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被处罚单位:福建铼顺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峰
处罚事由:该公司厂区配电房和高压变压器房未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表1第1-13条、表2第2-7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南)应急罚〔2022〕6号
作出处罚的机构: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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