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富宝腾达化工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022-12-01 11:30:00 来源:南平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编辑:肖练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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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22年1月8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省顺昌富宝腾达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1.氟化氢成品槽1号槽自动喷淋设备不能正常使用;2.氟化氢成品槽4号槽自动喷淋设备总阀门卡死、打不开;3.氟化氢生产计量槽磁力泵管线、法兰未采取防止物料外泄或喷溅措施;4.氟化氢钢瓶充装岗位洗眼器损坏;5.1号氟化氢生产装置配电室无安全警示标志;6.1号氟化氢生产装置配电室内的配电柜柜门腐蚀严重接地线断裂,造成柜门没有接地。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福建省顺昌富宝腾达化工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柒万元。
三、案例评析: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事故高发多发的原因,对这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本质安全和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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